海国仲动态

王琦(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第十一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发言节选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1-10-12 10:29

    编者按  020王琦.jpg


  编者按  

2021年9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与海南国际仲裁院共同主办第十一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暨“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建设海南成为面向东南亚辐射太平洋服务自贸港的国际仲裁中心”研讨会,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仲裁机构、科研机构、高校、央企、律所等单位领导、专家发表真知灼见,为海南加快形成国际仲裁中心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今天分享的是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海南大学更路簿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分会会长,海南省版权协会会长,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王琦教授发言节选。




  1 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发展的立法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事业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海南国际仲裁事业如何体现自贸港先行先试、制度集成创新和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这些特征,必须具有适应自由贸易港发展的仲裁机制,需要改革创新,尤其是与国际接轨,要建成面向东南亚辐射太平洋服务自贸港的国际仲裁中心,这显然与国内一般的仲裁机制有所区别,有些制度需要突破仲裁法的一般规定,需要有立法的保障,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

仲裁要获得良好法治环境的支持,应当健全完善当地的法律体系,如地方法院对仲裁提供的支持,增加当地法律体系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在执行仲裁协议及仲裁裁决方面提供更好的保障等。

根据《立法法》第73、74条,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的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上享有一般地方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以及自由贸易港立法权三种不同的类型的立法权。选择不同的地方立法权,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论证思路,对海南自贸港仲裁立法的内容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  仲裁的对外推广和仲裁机构内涵发展问题  


(一)要重点面向东南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形象塑造、客户推广、潜力挖掘、增强公信力等。根据《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客户选择仲裁地的因素主要为该仲裁机构的总体声誉及客户在该机构的过往经历,伦敦、新加坡、香港、巴黎和日内瓦是首选仲裁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最受欢迎的临时仲裁规则,而国际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最受青睐的五个仲裁机构。海南仲裁的发展目标,就是要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作为纠纷解决的机构。我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这能够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对于仲裁员公正性的认可。可以设置“披露清单”,规范披露程序。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的“仲裁人声明书”对公正性与独立性的披露比较明确具体,可以参考。目前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员名册中,展示的信息太少,仅有姓名、专长和居住地,没有掌握的语言、年龄、职业类别、工作经历、学历等内容,建议借鉴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的做法,进一步充实丰富和完善仲裁员的相关信息。

(二)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在仲裁的合理运用

从技术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自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人们越发依赖科技与人工智能。在考虑从技术角度与国际接轨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法院能够远程处理与仲裁有关的事宜;二是仲裁机构能够提供网上开庭、电子签名等技术服务;三是需有可靠的技术手段来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三)推进仲裁员队伍专业的多样性。

根据《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员的多样性对他们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57%的受访者认为是积极影响,6%的受访者认为是消极影响,36%的受访者认为毫无影响)。从仲裁员的影响来看,应增加仲裁员的多样性。一方面,可再增加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的比例,目前海南国际仲裁员中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比例仅为24.3%;另一方面,鼓励仲裁员在性别、地理、年龄、文化及种族方面的多元化以增加人们对仲裁员的信赖。


  3  优化仲裁规则、探索创新仲裁制度  


第一,考虑是否有必要建立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两个独立的制度,以使海南国际仲裁院规则更有效地与相关国际仲裁规则接轨。

第二,对标新加坡、香港仲裁规则,汲取好的经验,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中“早期驳回仲裁申请和答辩”的规定,根据第29.1款,“基于下列理由,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仲裁申请或答辩:a.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b.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若早期驳回的申请获得仲裁庭支持,则可以简化仲裁程序、缩短仲裁时间,减少仲裁费用和各项支出,有效控制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恶意拖延等,避免浪费不必要的资源。

第三,考虑引入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因其显著的灵活性、程序简单、仲裁费用相对较低等特点在国外商事纠纷解决中得到普遍适用,为致力打造国际仲裁新高地,可探索寻求恰当解决临时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途径。

第四,探索仲裁保全制度,建立仲裁保全中的由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做出仲裁保全裁定的制度。商事仲裁中有关仲裁保全裁定的做出和仲裁保全裁定的执行,应该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仲裁保全决定权完全可以赋予仲裁机构仲裁庭或仲裁员。

第五,构建仲裁的第三人制度。在遵循当事人双方或第三人意愿前提之下,可以引入同一协议之下的其他的协议方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引入仲裁协议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进入协议,只要当事人及第三人同意、仲裁庭同意即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益,避免因为仲裁裁决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况发生。

第六,引入合并仲裁制度。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当事人以及仲裁案件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对两个以上的仲裁标的具有关联性,或者仲裁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案件,只要各方当事人同意的话,仲裁庭可以合并到一个仲裁庭中来加以处理,对此需要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定。

 谢谢大家!


相关链接:

张月姣(ICSID仲裁员、WTO上诉机构前主席、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第十一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发言节选


第十一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暨“优化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