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仲章程
海国仲章程
海南国际仲裁院章程
(2020年8月25日海南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本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原海南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法定机构和非营利法人独立运作,保留“海南仲裁委员会”名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为规范本院运作,独立、公正、专业、高效解决民商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主导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四条 本院应当与境内外相关行业和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引入国际商事仲裁先进理念,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境内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
第五条 本院设在海南省省会海口市。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十一至十五名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组成,其中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理事长二至四名。
第八条 理事长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从现职公务员中任命,是本院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及其他理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聘任。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连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二)决定本院院长、副院长人选;
(三)审定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选;
(四)设立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五)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变更的方案以及用人规模;
(七)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报酬制度、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
(八)其他重要职责。
第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承担的职责;
(五)审定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按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未设副理事长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会议主持人决定的表决方式,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修订章程的,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下列委员会:
(一)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聘任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意见;
(二)薪酬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报酬制度和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
各委员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本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一至两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负责本院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副院长的分工应予适当明确。
第十六条 院长为理事会成员之一。院长、副院长由本院理事会聘任,报海南省司法厅备案。院长、副院长应当具备履行其职责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相应履历。
第十七条 院长在副院长的协助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
(三)组织培训和考核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四)负责本院有关行政管理;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六)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形式争议解决规则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除理事长外,本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根据需要聘用境内外的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第十九条 本院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市场水平,制定合理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惩戒制度,建立并完善报酬、薪酬评估机制。
本院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制度。
第二十条 本院实行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本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二)开展有关活动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院经费支出包括:
(一)仲裁员承办仲裁案件报酬;
(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薪酬、公务补贴、奖励;
(三)日常办公费用;
(四)仲裁宣传推广费用;
(五)理事履职津贴;
(六)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对执行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和督促,对院长和副院长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本院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报海南省司法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