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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加强仲裁法学学科建设 培养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12-2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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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国把自己本国的国际型仲裁人才称为涉外仲裁人才。涉外仲裁人才属于涉外法治人才的一个种类。涉外仲裁人才作为国际纠纷解决服务的供给者、国际规则和惯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占据国际纠纷解决高地,他们既通过仲裁维护相关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又通过仲裁为国际经贸往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这样说,拥有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对于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纠纷解决服务国际公信力,发展高端涉外法律服务,起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尽管我国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国际竞争力欠缺的问题。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储备量与我国大国地位不相匹配,无法满足涉外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上不去,国际仲裁领域不能人才辈出,涉外仲裁工作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就很难做好,涉外法治建设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急需培养一大批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深邃世界眼光、宽广全球胸怀、扎实法学根基、复合知识能力,且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即包括高素质的涉外仲裁人才。

加强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要从高校法学院系专业培养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两个方面入手。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就高校培养法治人才而言,学科专业建设是龙头,关键是要抓学科专业建设。培养涉外仲裁人才,也应当从仲裁法学学科建设抓起。仲裁法学学科建设的水平,决定了仲裁人才培养的水平。为什么说学科专业建设是高校学术科研、人才培养工作的龙头?这是因为没有学科专业平台支撑,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就落不到实处;没有学科专业平台支撑,人才培养工作就不能够汇聚足够的师资队伍,就难以开设足够的课程,就无法获取足够的资源投入;没有学科专业平台支撑,学生就没有足够的对相关专业的身份、文化、价值的认同,其学习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也就是说,在高校,没有学科专业建设,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就不会受到各个方面的重视,最终导致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下滑。国家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持续不断地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包括涉外仲裁人才),没有相对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是不行的。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赖以开展的学科专业是国际法学。仲裁是国际上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各国共识度最高的法律领域。掌握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知识是涉外法治人才特别是涉外仲裁人才必须具备的核心理论知识、核心实践能力与核心专业素质。在过去一段时间,我国高校压缩了国际法学科,取消了国际法本科专业,削减了国际法课程,脱离了国际法实践,忽视了学科交叉融合,大多数高校不开设与国际仲裁有关的专门课程,不仅减少了包括涉外仲裁人才在内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数量,而且拉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现在,涉外仲裁人才储备捉襟见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校没有相关的培养专业、学科和平台支撑。在不少高校,根本不开设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等课程,因没有课程可教而导致相关教师队伍越来越萎缩,有兴趣的法学学生也没有课程可学,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无从谈起。有关部门和有能力的高校应当尽快恢复组建国际法学科专业,构建并确认仲裁法学为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地位,建立仲裁法学科专业的师资队伍,开设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体育仲裁、国际争端解决等课程,加快推进涉外仲裁人才培养。

为此,笔者建议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下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包含国际仲裁法、国际调解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诉讼法等)等二级学科。同时,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立仲裁法学二级学科,将其置于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将国际仲裁作为本科必修课程,设立国际仲裁硕士、博士培养项目,打造汇聚高素质国际法教师和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平台,遵循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共性,匹配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特性,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

推动仲裁法学学科建设,培养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正确理解仲裁的科学内涵。

仲裁知识体系的核心是仲裁法学。高校应以国际通行规则和实践为教学内容,建立国内仲裁法、国际仲裁法、外国仲裁法和比较仲裁法的课程体系,涵盖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国家间争端仲裁、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国际能源纠纷仲裁、国际环境纠纷仲裁、国际体育仲裁等课程,以培养学生运用仲裁作为化解人类紧密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端和纠纷的通行、通用程序机制的实践能力。仲裁是沟通谈判、辩论交锋、利益博弈和国际斗争的场域。涉外仲裁教学内容还应当涵盖谈判、调解、纠纷预防等丰富多元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制度。此外,还应当注重仲裁跨学科研究,包括对仲裁经济学、仲裁管理学、仲裁文化学、仲裁社会学、仲裁伦理学的交叉研究,培养学生对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贸、世界历史知识的掌握,培养其跨文化交流、合作共赢、规则制定、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

二是优化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方案。

涉外仲裁人才是复合型专业人才,高校应当在师资配备、教学安排、培养内容方面匹配国际仲裁鲜明的交叉学科特色。在夯实法科学生法学根底的基础上,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体系和形态。强化师生互动,深入推进探究式、启发式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学习方案和教学内容。既强化法律外语、逻辑思维、谈判技巧、人工智能、跨文化沟通能力训练,又强化职业伦理、人文素养、政治素质教育。鼓励外语类高校和政法院校加强合作协同育人,通过校际合作、贯通培养等多种方式,探索复合型、实践型、创新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适当增加一流高校和一流学科研究生推免指标,扩大涉外仲裁人才的招生规模。

三是扩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高校应当探索建立健全“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拓宽与世界上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创新国际合作模式,在与国际顶尖高校合作基础上,建立与国际组织、国际仲裁调解机构的交流合作机制,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立足长远,鼓励外国留学生到我国学习国际仲裁,对其开展中国法和国际法教育与培训,培养知华、亲华、友华的法学法律界朋友,不断扩大我国在世界法学法律界的朋友圈,统筹利用国内国外仲裁教育资源,稳步增强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

四是强化涉外仲裁实习实践教学。

建立法学院校与涉外仲裁机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涉外企业等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仲裁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涉外实务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涉外仲裁专家作为教师资源。发挥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国际组织等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开设实践课程,共同建设涉外仲裁实习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法律诊所、案例分析等实训机会。充分利用国际模拟仲裁等竞赛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模拟仲裁、模拟法庭、模拟调解、模拟谈判,增强其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吸收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质性地参与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在国际法学术实力较强的高校,建立专门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地”,发挥专门仲裁研究院的行业共建优势和教研基地优势。支持学生到国际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等国际组织实习实践。

五是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全生命周期”的培养机制。

涉外仲裁人才是高端国际法治人才,具有特殊的人才成长规律和梯队建设体系。高校培养出来的具备基础知识理论和技能的涉外法治人才,需要经过艰苦的职业训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逐步成长成才,赢得国内外专家以及国内外当事人的信任,为跨境经贸提供高端纠纷解决服务。涉外仲裁人才通常会经过“青年成长”“职业进阶”“高端精英”等成长环节。在其不同的成长环节中,都需要高校参与其间,并提供相应的符合规律的递进培养方案。高校应当加强涉外仲裁员和仲裁管理服务队伍的在职培训,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分门别类地对仲裁员和仲裁管理服务队伍开展涉外仲裁培训,不断提升其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职业伦理素养,提升其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国家做好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储备,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涉外仲裁人才梯队。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特别是涉外仲裁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先导性的地位与作用,是发展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基本要求。高校应当充分认识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一定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仲裁法学学科建设,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努力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仲裁实务的涉外仲裁人才,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和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202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