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议事规则

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8月25日海南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议事程序,根据《海南国际仲裁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按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未设副理事长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理事会会议在海南国际仲裁院所在地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举行,必要时可以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

第五条  以下事项需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二)本院院长、副院长的委任;

(三)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委员会成员的委任;

(四)仲裁员名册的设立,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五)本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以及财务报告;

(六)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变更的方案以及用人规模;

(七)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报酬制度、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理事会秘书一至二名,负责理事联络、会议筹备、会议记录、文件保管以及其他协助理事履行职务等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有效方式发送至全体理事。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到场或以视频等有效方式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理事代为表达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理事未出席会议且未提交书面意见或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达意见或行使表决权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会议主持人决定的表决方式,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制定和修订章程的,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备存会议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应备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

第十二条  理事会有权监督执行机构对会议议决事项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