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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仲裁院关于公开遴选鉴定、评估机构的公告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2-06-06 00:00

海南国际仲裁院

关于公开遴选鉴定、评估机构的公告

 

为提高仲裁案件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机构委托及管理工作,确保仲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鉴定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业务优秀、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鉴定、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别

机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类、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类、房地产(土地)评估类、会计审计类、价格评估类、文书鉴定类、产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计算机与电子数据鉴定类等。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经营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法定资质、能独立出具鉴定、评估文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专职从业人员,有与开展鉴定、评估等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不接受以分支机构名义申请入册,但依法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分支机构除外;

(四)依法纳税,有良好的业绩,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质要求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具备从业资质且有5名(含)以上工程造价师;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备案证书;

(五)会计审计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会计审计资质且有5名(含)以上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六)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且有5名(含)以上资产估价师,或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七)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八)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贰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及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九)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质;

(十)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应具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十一)测绘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类别鉴定、评估机构,均应具备行业颁发的相应资质。

 

四、申报资料

(一)《海南国际仲裁院鉴定、评估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

(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三)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副本、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质、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营业场所证明及设备简介;

(六)已列入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名册的,可提交证明材料;

(七)机构近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八)机构使用的委托鉴定合同版本、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九)《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书》;

(十)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申请入册的鉴定、评估机构请于本文文末下载《海南国际仲裁院鉴定、评估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及《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书》,并将上述资料汇编成册(用A4纸装订成册编写页码、目录;复印件注明: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申报资料需要向本院提交两套书面文件。

 

五、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申请入册的鉴定、评估机构请于2022年7月31日前递交材料或者快递至海南国际仲裁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11层;联系人:宗秘书,0898-68571768),并提供《海南国际仲裁院鉴定、评估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及《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书》的电子文本(发送至邮箱:zongshaojing@hnac.org.cn)。

 

六、资质审核及名册公布

(一)本院收到鉴定、评估机构申报资料后,将全面审查,择优选定资信度高、经营规范、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机构,具体类别以及数量,由本院决定;

(二)确定入册机构名单后,将在本院官网公布。

 

七、其他说明

(一)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提交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除名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本院现有名册中的鉴定、评估机构如申请的,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

(三)未入册的鉴定、评估机构所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本院将对所有材料谨慎保密。

         

附件:

1.海南国际仲裁院鉴定、评估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

2.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书

3.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鉴定管理规定


 

海南国际仲裁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