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修订解读(2020版)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1-02-10 12:06

自贸港背景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修订解读

林宁波[1]



海南国际仲裁院新版仲裁规则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在2017年版基础上修订而成,业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是规范仲裁活动应当如何进行的一整套程序性规定。规则调整事项包括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权力、仲裁期限、案件审理程序、裁决期限、送达以及仲裁费用承担等等。所以仲裁规则的调整对整个仲裁机构来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关注境内外仲裁规则,可以发现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主要为仲裁机构,国际上主流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然也有例外,非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中,比较常用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LMAA规则)[2],这两部规则多用于临时仲裁程序中。

仲裁规则通常由当事人仲裁协议确定,因此,仲裁规则也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延伸。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协议加以适用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仲裁协议中加以约定;二是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加以规定,如果当事人仅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机构审理,而未对适用的仲裁规则作出约定,则视为同意按照该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规则(2016)第1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规则(2018)第1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仲裁规则(2015)第4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第2条、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第4条第1款、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9)第3条第1款等均为如此安排。海国仲新版仲裁规则第3条第1项也作如此规定。

一、 关于新版仲裁规则修订背景和历程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即中央12号文件,这个重要政策性文件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设计了蓝图。随后,海南仲裁委员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仲裁委员会更名改制的批复》[琼府函(2018)83号],以及《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3],快速推进仲裁机构更名改制。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简称自贸港方案)。该方案的正式公布,对进一步提升海南高水平开放,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海南现代化经济体系等重大国家战略影响深远,也是海南仲裁机构更名改制的重要背景。新版仲裁规则正是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在海南仲裁机构更名改制后作的一次系统修订。海南国际仲裁院是在海南仲裁委员会基础上历经24年的发展改制而成,海南仲裁机构的更名和改制,不仅是名称的变化,也是整个仲裁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在仲裁机构重大变革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的背景下,进行仲裁规则的修订,旨在顺应和契合区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新要求和重大变化。我们先后组织了专业背景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承担了新版规则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的专家负责了前期调研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张春晓等作了大量编校工作,后期王雪林理事长和范凱傑院长对仲裁规则英文版审定做了大量工作,这次规则的修订参照和借鉴了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和贸仲、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的规则。同时注意也结合本院既有的仲裁实践和发展情况进行系统的修改。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研讨和论证;并且专门征求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意见,前后召开过20多次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在借鉴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同时,注重考查它们的一些共同特点。一是规则的透明度,看仲裁规则是否公开易得,是否公开发布修订说明,是否有相关的注释和说明。二是规则的规范性,看这些规则是否涵盖仲裁的基本规范内容,尤其是程序性规定是否完整和周详。三是规则的国际性,看是是否有国际商事仲裁的专门规定,是否可以从名册外选任仲裁员,是否有涉外仲裁的期限特别安排、否公布有规则的外语版本等。四是规则的创新性,看规则是否制定专门性的仲裁规则,比如关于金融、互联网等方面的专门仲裁规则,像深圳国际仲裁院还有物流方面专门的仲裁规则;是否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规定等等。仲裁规则的修改是一个不断完善创新的过程,我们根据境内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所体现的共同特点,对新版规则的修订提出新的要求。

在修订仲裁规则时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充分扩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仲裁规则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延伸,新版仲裁规则的相关内容要最大程度的反映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核心价值。二是体现海南自贸港背景下仲裁的新发展。既要立足现有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要吸纳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海南仲裁机构历经24年的发展,自身的仲裁实践有着丰富的经验积累,这些都是仲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们不能脱离这个基础。三是充分注意仲裁规则和诉讼制度之间的差异。诉讼和仲裁之间的差异,使得工作实践中两者之间经常出现一些相互干扰和排斥现象。诉讼和仲裁是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司法审查阶段一些法院却往往用诉讼制度的尺度和标准来衡量仲裁,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比较多见。在修改仲裁规则时需要充分注意和承认两者的不同,我们和相关法院沟通交流时也多次表达以上意见。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不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差异具有客观性,包括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制度、组庭方式以及仲裁员指定,在案件审理和审判、案件评议表决方式上等诸多方面。另外,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这在诉讼程序当中不可能有;还有送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规定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来衡量仲裁的送达效力。国际惯例中的灵活送达制度,恰恰是仲裁非常突出的一个特色。在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上仲裁裁决是作出即生效,而司法判决则是送达生效。在仲裁费承担和律师费支持方面,仲裁和诉讼都有比较大的区别,这都是我们修订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二、新版仲裁规则的修订内容与亮点

这次仲裁规则修订的内容广泛,重点突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1、确认仲裁机构更名改制。仲裁规则应当准确反映海南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架构和仲裁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仲裁院公益性法定机构性质,规定理事长履行仲裁委员会主任职责;并确定仲裁院分支机构以及仲裁委更名后案件的仲裁管辖问题。由于仲裁法中没有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而性质问题又是仲裁发展难以回避的问题。我们结合中央的政策导向,学界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总结仲裁机构建设与发展实践,在新版仲裁规则中第一条即明确仲裁机构性质为社会公益性法定机构,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和提升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高度契合并对接呼应。

2、充分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新版仲裁规则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七条作了比较多的调整。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遵循国际惯例,并且现实可行的前提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相关的法律,可以约定适用相关仲裁规则,可以不选用本院的仲裁规则。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应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新版仲裁规则对仲裁员、仲裁地、审理方式、开庭地点以及证据规则的选择等方面,在总则部分都做了新的调整。对于仲裁员的选择,继续实行仲裁员名册开放,允许当事人从名册外选择仲裁员,这是新版仲裁规则比较重要的修订内容。

3、完善合并仲裁和追加当事人的规则。2017年版仲裁规则和新版仲裁规则相比,合并仲裁和追加当事人的规则变化比较大。新版仲裁规则规定经过当事人一致同意,本院和仲裁庭可以决定将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关联同类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详见第十八条规定)。仲裁法对合并仲裁尚无规定,但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包括贸仲2015年版的仲裁规则第十九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年版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则都有相关的规定。新版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对合并案件有决定权,增加了同类案件予以合并审理的情形,2017年版仲裁规则只是规定两个以上关联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关于追加当事人,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仅规定可以追加当事人,譬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2017年版仲裁规则第七条,贸仲2015年版仲裁规则等。另一类仲裁机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并且非当事人可以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比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年版的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6年版仲裁规则第七条等。经过权衡对比之后,新版仲裁规则采取了第二类做法,对于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书面申请追加当事人,并且经当事人和案外人一致同意后,案外人可以书面申请加入仲裁程序。也就是说,对境外仲裁机构的不同做法,我们经过认真考量之后,选择了更加合理和先进的做法。

4、增加仲裁庭其他临时措施决定权。现行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临时措施须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来实施。但是仲裁实践中,除了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之外,在各案审理程序当中还有一些其他需要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情形。如果这些措施都提请法院去做,在仲裁效率和效果上都会大打折扣,而且可能不会被照准。境内外的知名仲裁机构有共同的做法,就是赋予仲裁庭相应的决定权。所以,新版仲裁规则增加了仲裁庭有权作出非国家强制力予以协助的临时措施规定,赋予仲裁庭以决定、程序令或者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其他临时措施以外的措施。以上决定,在个案当中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程序令或者中间裁决的,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赋予仲裁庭上述决定权之后,对切实保障和有效推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会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仲裁庭对以上临时措施的决定,与现在仲裁法规定由法院决定的临时措施并不抵触。

5、增设仲裁员权力清单。长期以来仲裁庭权力清单不透明,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困惑。在新版仲裁规则中,仲裁员可以决定个案的有关事项。仲裁庭作为仲裁个案的裁判主体,在个案当中的一些具体权限,现行仲裁法和国内很多机构的仲裁规则都不甚明确。仲裁庭根据个案的需要,有时需要裁判终审相关事项以外的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权往往是仲裁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法律和仲裁规则没有规定、规定不明或者规定缺少一定幅度和区间的时候,仲裁庭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它与仲裁的灵活性相适应,很多仲裁机构都赋予了仲裁庭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北仲2015版仲裁规则中,对适用规则、推进程序、采取审理措施以及证据认定,赋予了仲裁庭比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参考伦敦国际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做法,在新版仲裁规则中明确仲裁庭可以决定的事项[4]。通过这种方式列明了仲裁庭权力的内涵和外延,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庭的权限,也便于仲裁庭避免越权裁判。

仲裁庭是仲裁程序的主导者,仲裁庭也应该拥有更加广泛的权力。仲裁的核心价值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当事人中心主义,客观上要求仲裁庭权力有更高程度的透明。所以我们通过增设仲裁庭的权力清单,让仲裁庭预知自己的权力和相关的裁量范围。如果当事人订立协议的时候选择了我们新版仲裁规则,等于间接认可了仲裁庭权力清单的规定,清单对仲裁庭有效推进程序,及时处理一些棘手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6、增加当事人自行指定专家制度。新版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意见,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就其提交的意见到庭进行说明和解释,以辅助进行仲裁。2017年版仲裁规则只有仲裁庭指定专家的制度,这个内容是新的规定(即新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新规定对于当事人聘请知名人士出具专家意见,既不出庭又干扰仲裁进行,会有明显约束效果。仲裁庭可以自由裁量专家意见的证明力,也可以不考虑或者排除采纳其意见。这个安排对提高仲裁效率,减少一些人为的拖延因素具有实际意义,比如鉴定是现在仲裁案件审理迟延的主要因素,引入专家意见对减少因鉴定问题带来的程序拖延,具有显著意义。关于增加当事人自行指定专家制度,在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中尚不多见。

7、强化诚信仲裁和防范虚假调解。近年来,有如虚假诉讼一样,个案中巨大利益驱动让虚假仲裁时有出现。新版仲裁规则在总则部分明确了涉及虚假仲裁时,仲裁机构有权决定不受理其仲裁申请;仲裁庭也有权驳回当事人相应的仲裁请求。新版仲裁规则增加规定了仲裁庭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规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作出声明,保证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及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如仲裁庭认为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仲裁庭可以驳回当事人提出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申请[5]

8、增加仲裁庭费用制裁权。新版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表现适当进行费用制裁的权利[6]。这也是参考了其他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顺应仲裁实践中赋予仲裁庭制裁权的发展趋势。将当事人在个案程序当中的行为表现纳入仲裁庭可以进行制裁的范围,这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违反规则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仲裁庭的决定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而致使程序拖延或费用增加的,仲裁庭有权裁决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在当事人不遵守规则或仲裁庭指令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就当事人不当行为增加费用的承担作出决定。如一方当事人违反规则规定的诚信仲裁原则或仲裁庭提出的举证要求等致使仲裁费用增加的,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合理的承担比例。

新版仲裁规则反映了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美国仲裁协会(AAA)等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以上相关内容的最新发展趋势。

9、完善国际商事仲裁专章的规定。新版仲裁规则没有分开制定国际仲裁规则和国内仲裁规则,而是合到一个规则当中。通过设立专章加以规范,这个专章在2017年版仲裁规则当中已经存在,新版仲裁规则中把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提升仲裁规则的国际化水平是海南国际仲裁院的目标和重要任务。现阶段,摒弃2017年版仲裁规则中不规范之处,在不制定单独的国际仲裁规则的情况下,有必要增加国际商事仲裁专章国际化因素,但又不宜面面俱到。为此,新版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专章主要做了如下修订:

(1)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员的国籍、地域或专业等资格进行特别约定(新版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涉外商事仲裁允许第三方资助仲裁[7]。在不违反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签署资助全部或部分仲裁费用的协议。第三方资助主要针对没有资助就无法提起仲裁的申请人,或有能力负担仲裁成本,但出于降低运营成本和商业风险等需要资助的申请人。第三方资助可以免去申请人对仲裁成本的顾虑,继而可以避免申请人因高昂的成本而放弃仲裁或接受不利的和解后果,实现并推动个案正义。第三方资助还可以分担仲裁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由第三方资助的投资者承诺承担)。

(3)证据规则可以特别约定。2017年版仲裁规则中没有证据规则的适用规定。新版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证据规则,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仲裁庭有权决定适用其他组织制定的证据规则。在证据规则上,国内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有其他仲裁机构或者境外的仲裁机构更为先进、更为普遍接受的一些证据规则,比如国际律师协会IBA的证据规则,即国际律师协会在1999年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在很多境外仲裁机构个案当中被当事人所选定。再比如布拉格规则,布拉格规则是2018年12月份,由30多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工作组在布拉格通过的关于高效进行国际仲裁程序的规则。这两个证据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个案当中,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使用,或由仲裁庭决定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进行专业速录记录庭审。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仲裁,新版仲裁规则规定国际仲裁可以进行专业速录记录庭审,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同意。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方式与国内仲裁案件有所不同,庭审记录和速录需要很专业的人士来担当,所以国际商事仲裁专章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安排,双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或者经一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聘请专业速录人员进行庭审记录,这个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按规则平均负担(新版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5)借鉴先进仲裁规则,引入友好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专章借鉴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友好仲裁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当中新出现的一个内容,规定经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不依据法律,而是仲裁庭作为友好公断人或根据公允善良原则、国际惯例对当事人争议进行裁决。这个裁决的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个法律应当是仲裁地或者双方约定的法律,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新版仲裁规则第七十七条)。

(6)引入裁决核阅制度。不同于国内仲裁,新版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专章当中引入了仲裁机构的核阅制度,核阅制度要求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中适用克制原则,以避免仲裁机构对裁判权的过分干预[8]

10、增设对协助临时仲裁的指引。增设协助临时仲裁在修订稿中,作为仲裁规则的专章以五条内容的篇幅进行安排。但是修订讨论的过程当中,遇到诸多不同意见。考虑到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协助临时仲裁最终没有放到新版仲裁规则中。尽管对协助进行临时仲裁,现在仲裁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自贸区仲裁的相关司法政策中,用“三特定”的方式肯定了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9],临时仲裁作为商事仲裁必要组成部分,符合仲裁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将来必然会成为与机构仲裁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把这部分拿出来作为一个协助临时仲裁的指引,作为新版仲裁规则的操作细则,主要包括五个条文,分别涉及临时仲裁的启动、仲裁员指定机关、仲裁机构的协助、临时仲裁规则和地点以及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衔接等方面。这些条文为临时仲裁在海南的落地预留了接口,而且使得仲裁机构协助下的临时仲裁变得切实可行。对于海南用好用活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在自贸区开展临时仲裁的有利政策,实现制度创新创造了条件。临时仲裁的程序管理工作主要由仲裁员进行,但临时仲裁往往面临着仲裁庭如何组成以及仲裁员回避如何决定等重要问题,有时需要借助外部力量(例如法院或仲裁机构)充任仲裁员的指定机关(appointing authority)。所以,海南国际仲裁院可以积极担负起充任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指定机关的任务。实践中,临时仲裁也可以借助于仲裁机构丰富的管理经验,请求仲裁机构为临时仲裁提供某些协助。如此配套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前瞻性。

11、增加放弃异议权的适用条件。这在总则第七条和后面相关的条文都得到了体现,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地的法定程序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对该不遵守情况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仲裁地法不可背离的强制性规定除外。新版仲裁规则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新要求,更有利于对仲裁程序的维护。在以上规定情况下,当事人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个新增条款是呼应新的司法解释所作的新规定。

12、完善仲裁机构仲裁费用的相关标准。为适应不同种类仲裁活动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可预期的指引,我们参考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其他仲裁机构的做法,将仲裁案件费用管理规定作为新版仲裁规则的附件。由于新版仲裁规则涉及到国内仲裁、涉外仲裁、适用其他规则仲裁和临时仲裁等几大类仲裁,该附件按照分门别类的方式制定不同的费用标准,它包含各类案件的适用范围、收费标准、费用预收和不预交费用的后果等细节问题。把费用标准作为仲裁规则的附件,它必须与仲裁规则同步施行,否则仲裁规则的运行会存在相应的障碍。这些费用标准对仲裁机构运行和发展,将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外,作为新版仲裁规则的配套文件,同时修订了仲裁员报酬的相关规定,仲裁员报酬的计付标准得到大幅度提升。在修订仲裁员报酬过程当中我们请专家作了一个专题调研报告,想采取北仲的做法将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分开来操作,但在实际修订过程中遇到了比较大的困难。所以我们分步走,先把仲裁员报酬提高,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把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分开运行。

在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我们充分注意到仲裁规则的修订历程所具有的阶段性。仲裁规则的修订也不限于以上内容,也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随着仲裁法的修改,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加上仲裁机构鲜活的仲裁实践,仲裁规则还会有日益完善的新变化。




[1]海南国际仲裁院副院长。

[2]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LMAA|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

[3] 2019年2月11日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0日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

[4]详见新版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

[5]详见新版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八项。

[6]详见新版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7]详见新版仲裁规则第七十二条。

[8]详见新版仲裁规则第八十条。

[9]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明确提出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对于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如否定该协议效力,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