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之窗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
(2020年4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分步骤、分阶段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十个重点园区。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按照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三、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在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园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法定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四、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决定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园区的实际需要确定,依法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除外。
重点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决定将本级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
五、重点园区内社会管理事务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下放或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事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实践证明不宜下放或委托行使的,及时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