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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三十、关于完善我国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系的构想——基于新冠疫情防范中法治脱轨现象的反思与启示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3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三十) 

关于完善我国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系的构想

——基于新冠疫情防范中法治脱轨现象的反思与启示

王  泽   郭石宝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  要

2020年春节前夕,来势汹汹的新冠疫情迅速席卷全国,整个国家一日之间进入“紧急状态”,紧随而来的是社会公众的各种慌乱和社会管理的各种无序,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面临严峻考验。所幸,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高效管控下,很快扭转了局势,疫情态势总体可控,社会秩序总体平稳。然而,在微观管理领域,疫情应对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光怪陆离的法治脱轨现象,不容忽视。疫情防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依法防控。那么,法治在重大疫情防控中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暴露出哪些违背依法防控要求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未来如何在应对新的重大疫情中避免出现类似问题?这些,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一、法治是保障重大疫情状态下社会良治的利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重大疫情状态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是实现社会科学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

(一)法治是遏制疫情爆发的“防护衣”。

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应对重大疫情法律规范体系,从《传染病防治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再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等,应该说,在重大疫情防控方面已经基本上做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且,这些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一些科学方法和工作制度,是我们在抗击“非典”等突发事件中以无数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按理说,当有重大疫情的苗头出现时,只要严格执行这些法律规范,不至于因措手无策、手忙脚乱而导致疫情失控、快速蔓延。然而,当我们回顾此次新冠疫情初期的状况,不难发现:恰恰是由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不严格、不到位,新冠病毒的中间宿主才有机会将病毒传给人;恰恰是由于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未能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新冠病毒是否人传人”“是否有医护人员感染”等关键信息,才造成新冠疫情从小范围迅速扩散至全省、全国、全世界。所以说,法治是斩断疫情苗头、遏制疫情蔓延的“防护衣”,脱下这套“防护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重大疫情就很容易发生。此次新冠疫情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二)法治是稳定疫期秩序的“压舱石”。

每当重大疫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风险总会相随而至。例如,由于疫情扩散导致部分社会生产停滞,居民消费品产能不足,加上部分地区道路封闭、物流中断,市场供给必然出现短暂性不足,再加上一些群众恐慌性抢购,一些商家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品特别是防疫物资(如口罩)的价格大幅上涨,群众恐慌进一步加剧……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的焦虑情绪、恐慌情绪很容易被煽动起来,对政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质疑之声逐渐增加,如果不能妥善加以管理、控制和引导,就很容易出现一些群众铤而走险、开始打砸抢、进而引发社会暴乱等情况。而防范出现类似状况、确保重大疫情时期社会秩序稳定的最稳妥方式,就是法治方式。这时候,依法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有助于消除公众焦虑情绪;依法统一调配社会资源及生产生活物资,保障粮食、瓜果蔬菜、肉奶蛋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有助于缓解物资供应紧张、安抚群众恐慌心理;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稳定市场秩序;等等。反之,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是依法行事,而是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必然会激发社会公众的不满与抵触,加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因此,越是在重大疫情发生的时期,越要依靠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三)法治是消解涉疫纠纷的“降压器”。

重大疫情时期,各级政府为防控疫情必然要采取一些应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工厂停工、商场停业、学校停课;封锁疫区,限制交通,控制流动人口,紧急征用物资等等。毫无疑问,采取这些措施是出于应对重大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要,但是,这些措施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纠纷,如商业合同履行纠纷、劳动关系纠纷、租赁关系纠纷等等,包括一些群众因不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或者不服从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禁令”而引发的各种纠纷。这些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就会激化矛盾,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隐患,增加疫期维稳压力。而要妥善化解这些纠纷,关键还是要靠法治。例如,对于商业合同履行纠纷,要用好法律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对于劳动关系纠纷,要依法兼顾企业利益和职工劳动权益,尽量引导协商解决;对于租赁关系纠纷,一方面要引导当事人采取履行通知义务、减少对方损失、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方式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用好情势变更、公平公正等原则,依法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对于“不带口罩上街”“进出小区受阻”等违反疫期应急措施引发的纠纷,要充分考虑当事人是不是买不到口罩、是不是有合理的理由需要进出小区等等,采取人性化的方式依法处置。重大疫情状态下,所有的纠纷都在法治轨道内妥善处理了,社会维稳的压力自然就小了。

(四)法治是增强抗疫信心的“强心剂”。

做好重大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政府和公众同心同向、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坚定社会公众的抗疫信心十分重要。这个时候,更需要法治在聚民心、强信心方面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通过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有助于凝聚民心。《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对重大疫情中采取应急措施的程序、范围、手段等已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事,该抓的工作要抓,该走的程序要走,该用的手段要用,一项一项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危难关头,政府做事有章法,社会公众才信服、踏实和拥护。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公开疫情信息,有助于增强信心。当今社会是一个交通便利、资讯发达、观念多元的现代社会,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无论是社会的组织动员、资源的统筹协调,还是公众恐慌的消解、公众情绪的安抚,都需要依赖信息的充分流动和公开透明。因此,政府部门要依法做好疫情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社会公众只要了解了政府采取的措施,掌握了疫情防控的进展,看到了方方面面的努力,心里就有底了,心中就有数了,精神就振奋了,信心也就坚定了。


二、新冠疫情防控中暴露的法治脱轨乱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很不情愿地看到,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法治脱轨的现象屡有发生。

(一)有的政府部门“罔顾法律、粗暴执法”,依法行政现状堪忧。

一是违法限行。有的地方政府明确规定,对来自湖北的人员,甚至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地的人员,一律劝返、拒绝入内。据媒体报道,有一个温州商人因到处设卡等原因,被困在高速公路上达半个月之久,啃方便面啃到嘴巴烂,晚上还一度睡在墓地里。

二是违法征收。前有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以加强防疫工作为由,将从云南发往重庆的防疫物资紧急征用;后有青岛与沈阳海关相互暂扣、征用疫情防控物资。

三是违法训诫。最典型的是,武汉公安机关以“传谣”为由对最先发出疫情警示的李文亮等8名“吹哨人”进行训诫,在网络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这一违法训诫的严重后果,不仅在于公安机关未经核实而轻易对“谣言”进行定性,或者公安机关出于维稳考虑而对正确信息进行封锁,而在于让社会公众错失了第一时间了解疫情真相的机会、让政府错失了将疫情扼杀在萌芽状态的机会。

四是违法管控。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纷纷向民众发出“少出门,不聚集,带口罩”等倡议,有关部门亦是从严查处聚众赌博、公共场所不带口罩等行为。然而,突破法律底线而粗暴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公安民警扛着铁锤巡逻,发现聚众打麻将的一律先砸了麻将机;有的公安民警发现路人不带口罩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先铐到派出所;等等。这些做法,尽管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但由于缺乏合法性,屡受质疑、广受诟病。

(二)有的基层组织“曲解政令、任意侵权”,基层善治任重道远。

比较典型的有两点:

一是擅自拦路设卡。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跨区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辖区内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村委会或居委会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行交通管制。然而,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很多农村地区,村委会在未获得政府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采取设卡、堵截、堵路、断路等措施,不仅妨碍了群众的正常通行,甚至影响到了抗疫物资的运输和患病人员的救治。

二是擅自封闭限行。疫情防控中,政府部门有权依法采取限制通行、限制人员聚集、封闭场所等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然而,不少居民小区在执行政府命令中走了样,层层加码,硬是将“限制通行”变为“一律禁行”。有的小区对外地返回的人员一律禁止入内,有的小区甚至不允许身为医务人员的业主进入,这些做法,不仅侵害了业主的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也增加了业主由于被拒之门外而受到意外侵害的风险。

(三)有的不法分子“丧尽天良、趁火打劫”,司法惩治偏宽偏软。

疫情防控期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多发高发,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药品物品价格、利用公众急需购买防护用品心理实施诈骗、假借疫情防控名义骗取公众捐款等犯罪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伤害,给疫情防控增添诸多障碍。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或聚众哄抢、造谣传谣、防控失职渎职或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九类犯罪,并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然而,众所周知,犯罪之恶,恶在其社会危害性,而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犯罪,其主观恶性甚过平时千百倍。因此,对于非常时期之犯罪,仅仅是对照平常时期的量刑幅度“从重量刑”,显然是不够的,不足以体现“罚当其恶”、“罚当其罪”。所以说,司法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犯罪的惩处总体上仍显宽缓,有悖“罪刑相适应”之刑罚原则。

(四)有的社会群众“无知无畏、为所欲为”,普法教育责任重大。

疫情防控期间,群众违法违令现象层出不穷。有的拒不服从政府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在公共场合拒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拒绝强制隔离;有的阻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冲闯疫情防控检查岗、执勤点;有的暴力伤医,撕扯医务人员防护装备,向医务人员吐口水;有的瞒报病情,违反防控禁令犯罪四处游荡、传播病毒,危及公共安全;有的造谣传谣,制造恐慌;有的哄抬物价,行骗牟财;等等。尤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尽管《民法总则》中已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然而,在疫情防控期间,仍有大量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广为传播,严重侵犯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重大疫情防控关头,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群众违法的情况,主要还是大部分群众缺乏法治意识、规则意识。


三、关于完善我国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系的建议

2003年,我们成功战胜了“非典”疫期,并以此为契机搭建了重大疫情应对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向全世界输出了重大疫情防控的中国方案。然而,17年后的今天,当新冠疫情来临时,我们的应对仍显仓促和慌乱,各级各地层出不穷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利于疫情防控的“乱政策”,尽管大部分都得到及时的纠偏纠正,但是,已然给整个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在疫情防控中各有疏漏,极大地影响了防控的效果。

吃一堑而长一智。当下,健全完善我国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应尽早提上日程。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法部门要加强重大疫情防控立法工作。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系的基石。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各种法律脱轨现象固然值得重视和反思,疫情防控领域法律规范冲突、法律供给不足、法律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亦不容回避。下一步,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及时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从立法层面解决《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疫情信息发布的主体和程序上的冲突,以及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不力、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力等问题。

其次,要充分吸收借鉴地方性立法中形成的科学方式和工作制度。新冠疫情防范期间,全国有多个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有关抗击新冠疫情的决定,有的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等原则;有的明确了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提供社会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责任;有的授权政府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以及依法采取征用等应急物资管控措施;有的明确疫情防控应当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界定了基层社区、单位和个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有的推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奖励、抚恤、补贴等制度;等等。很多措施都是与时俱进、符合国情社情、深受群众拥护的,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尽可能吸收到有关国家法律当中。

第三,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范动态性修订制度。新时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生产生活习惯以及公共卫生建设、交通网络辐射、公共资源储备、社会力量动员等情况充满变量,如果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及时调整适应,在新的历史时期发生重大疫情时仍用旧的应急方案来应对,其操作性和实效性势必大打折扣。相比之下,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主导的相应防灾法规,在一个世纪时间里至少被调整过100次,几乎年年调整。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二)政府部门要改进重大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重大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既是对政府部门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考验,也是对公职人员初心使命和宗旨意识的检验。从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暴露的问题看,一些政府部门的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大有改进的空间。怎么改?依法执政是基础,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执法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首先,要遵循合法性原则。重大疫情面前,政府部门不依法决策、不依法办事、不依法履职,不仅会加剧疫情的扩散蔓延,更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对生命的不负责任、对法治的不负责任!此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各地广泛普遍出现“宁左勿右”的政策导向,一些政府部门将管制措施用到极致,发布政策的主体混乱,甚至默许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等借政府之名发通知、下命令,表面上看是积极阻击疫情发展,实质上是赖政、滥政的表现,出政策不分轻重,发号令不事实求是,造成了一系列的“政策后遗症”,增加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激化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矛盾,群众怨声载道。类似情况,在今后的疫情防控管理中务必坚决杜绝。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其次,要遵循科学性原则。重大疫情面前,政府部门在开展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出台一系列的应急政策,这些政策要么涉及对人民群众个人权利的限制,要么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每一项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关联。因此,政策的科学性,即政策的内容是否公平、是否合理、是否清晰、是否便于操作等,既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比如,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先是禁止药店向社会公众出售感冒药,后又改为要求药店向社会公众出售感冒药实行登记制度,这种朝令夕改的政策,其科学性自然是有待商榷的,至少反映出政策制定过程中研究不够充分、考虑不够周全。再比如,在抗疫物资的分类管理方面,重大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部门应当对抗疫物资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如一类物资为必需用品、二类物资为生活用品、三类物资为其他用品,其中,一类物资由国家统一采购、免费配给,二类三类物资由政府部门组织协调计划性供给、群众自担费用。具体来讲,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口罩应当被纳入一类物资,由政府统一采购、免费向社会公众发放,既解决口罩购买难的问题,又使得奇货囤集被制度性扼制,并可实现政府一直承诺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国家意志、坚定群众抗疫信心。如此操作,抗疫物资调配的效率、效果将得到大大加强。

第三,要遵循人性化原则。人性化执法是与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截然相反的文明执法方式,是良法善治理念在执法领域的体现。新时代,随着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当事人违法在先,但是如果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简单粗暴、不讲情理,仍将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与指责。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对于有些群众不听劝阻、聚众打麻将的问题,有的执法人员一上来就恶言相向、砸烂麻将桌,有的执法人员则在宣讲政策、教育驱散后只是拿走了几个麻将牌;对于有的群众在公共场所不按要求佩戴口罩的问题,有的执法人员一来就直接摁倒、带上手铐,有的执法人员则是在宣讲政策之后递上一个口罩;对于一些从外省过来的湖北车辆和湖北人,有的执法人员一律禁入、一律劝返,有的执法人员则在测量体温、登记之后放行,并且在了解到湖北车主无处落脚的情况后,积极帮忙联系定点爱心酒店……什么是粗暴执法?什么是人性化执法?已无需赘言。重大疫情面前,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尊重、更多的温情,而不是更多的质疑、更多的指责、更多的对抗。

(三)司法部门要大胆落实“危情用重典”思想。

如前所述,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不可与平常时期相提并论。因此,对此类特殊时期发生的犯罪,应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律“加重”处罚,而不仅仅是“从重”处罚。

2003年“非典”疫情防控期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出台的背景和基本精神是相似的,其缺陷和不足也是相同的,即缺乏“危情用重典”的思想,威慑力不足,与群众期待尚有差距。

危情用重典”思想最早见于《尚书》中的《吕刑》,其主要的思想精髓是,通过严苛的刑罚惩治犯罪而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之所以提倡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重典治乱,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

其一,从预防论角度看,社会情势混乱时,采用较重的刑罚比较容易达到威慑的效果,有助于平稳重建社会秩序。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动荡风险加大,在这一特殊时期实施犯罪,无疑将加剧社会公众恐慌,增加社会管控难度,因此,通过临时实行重刑政策,加强刑罚威慑力,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其二,从报应论角度看,当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至深时,如果对犯罪人科处的刑罚没有加重到相应程度,则不能充分体现“恶有恶报”,不利于受损社会关系的恢复。例如制假售假犯罪,被害人若在平时买到一箱假口罩,损失的也只是这箱口罩而已,但若在疫情防控期间买到哪怕仅仅是一个假口罩,可能会损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如果在科处刑罚时不加以区分或者区别不大,如何体现“罪刑相适应”?如何让社会公众信服?可见,无论是基于预防论或是报应论,重刑的效果既体现了国家应对大灾大难的态度,也体现了人民期待社会稳定的意志,并让老百姓相信大灾不能乱、法律秩序不容被破坏!

需要强调的是,“危情用重典”并不是要求司法机关任意突破法律规定而对非常时期的犯罪科处重刑,而是要推动全国人大出台《特别刑法》,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疫情等非常时期实施的犯罪,一律突破《刑罚》规定的量刑标准加重处罚。至于具体各罪的刑罚加重幅度,可授权“两高”研究确定。《特别刑法》出台后,今后再发生重大疫情时,司法机关无需再行出台应时性规范,直接适用《特别刑法》,对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犯罪,一经查实,一律按《特别刑法》顶格处刑。

(四)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全民普法教育。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已有多年,而加强全民普法教育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课题。不可否认,这些年来,法治在深刻改革我国社会的同时,也深刻改变着我国公民的观念,只是,与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相比,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仍显滞后。尤其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这个问题更加突显。

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没有提升到相应的程度,没有更多的群众在重大疫情发生时自觉遵守法律、政策和规则,那么,即便有科学完善的立法、严格规范的执法和公平公正的司法,显然也是不够的。反观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大量涌现的种种群众违法现象,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更显迫切。必须通过强化全面普法教育,让广大群众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在重大疫情发生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强化全面普法教育,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法律在约束公民行为的同时,也保护着公民的正当权益,在重大疫情发生时,政府依法限制个人的权利,最终是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保护大家的生命健康安全,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必须通过强化全面普法教育,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在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和应尽义务,进而在各自岗位上满腔热情地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为遏制疫情扩散、赢得抗疫胜利做出各自贡献。


四、简短的结语

正如一位学者所评论的:这一场灾难,把中国文化中的美丑善恶、是非真假翻了个底朝天,把社会秩序的脆弱性暴露无遗,把社会动员与保障能力的虚实全面展示,这不见得都是坏事,至少能够导致积极意义上的改革重组。法治虽然不能直接杀死病毒、消灭疫情,但是,它是遏制疫情、战胜疫情的重要制度保障。此次疫情尚未退去,下次疫情不知何时到来,因而,完善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系,对当下是紧迫之需,对未来亦是未雨绸缪之举。当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作者:王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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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助巡员(副厅级)、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作者:郭石宝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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