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专题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十一、浅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金融领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十一)
浅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金融领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崔可枫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 要
自2019年12月,我国湖北省武汉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该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肺炎疫情因春节期间人员的大量流动迅速向全国蔓延。为有效遏制疫情的持续扩散,从中央到基层,各级政府积极采取了各种防控措施,其中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居家隔离、延迟复工等措施均对防止疫情进一步恶化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疫情及为应对疫情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公交、客运暂停运营、延迟企业复工等通知。相关通知在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的同时,预计也将对商场、旅游、娱乐、餐饮、零售、实体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由此可能导致银行业务风险的发生、部分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而引发债务违约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近期出台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初步分析新冠疫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运营的影响,并立足实践分析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结合政策法规就疫情对金融机构运营的初步分析
(一)因疫情影响的还款困难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可行性分析。
1.特定行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申请展期
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下简称“《金融服务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下简称“《金融支持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因此,对于特定的行业,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展期或者续贷。
2.受疫情影响个人可申请延后还款期限
《金融服务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金融支持通知》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另外还规定,要求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因疫情影响而导致暂时失去收入的自然人主体,对于到期还款可以合理延后还款的期限,此外,对于因疫情感染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以及参加防控工作等人员,未能及时还款的不良记录做不报送的处理。
(二)贷款客户以疫情影响要求降低贷款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银行同意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后,对于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处理的分析。
根据《金融支持通知》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等文件,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根据文件精神,贷款客户可以根据情况向金融机构提出降低贷款利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需要对申请企业进行详细的分类,根据分类对疫情防控类骨干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企业及小微企业分别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进行相应的贷款优惠。
《金融支持通知》及各地方政府办公厅、银监会下发的文件均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延期还款的期限,但是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适用该项权利,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适当延期,以避免贷款损失的扩大,同时,各金融机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制度及操作指引。
在金融借款合同未被确定无效的情况下,逾期利息、罚金及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合法有效,所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此,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罚息等违约费用是否应当免除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其免除逾期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等系其权利,非其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疫情爆发时借款人有权申请金融机构减免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但无权以此要求直接减免。
(三)新贷款用户依政策提出通过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加快获取贷款资金的适用条件。
根据《金融服务通知》《金融支持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指引,主要针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资金用途集中在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另外上述文件还明确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因此,新贷款客户应属于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如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用于防疫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银行审核新贷款客户符合上述条件批准走绿色通道,加快贷款资金的发放。
(四)疫情爆发后,借款人无法及时还贷,是否构成违约,贷款银行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的分析。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及各地政府等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等,虽然大多都包含了紧急转贷,及时续贷、展期,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内容,但是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属于行政规章,各部门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且所有文件均非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直接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法》无法认定解除行为无效。但是,政府有关单位、银保监会等有权依据监管政策规范对贷款银行进行监管,甚至进行处罚。
综上,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并不能因疫情爆发就可以随意违约,如客观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行法律允许双方协商延长相应还款期限,但该适当延长限度的掌握在于银行本身。一旦因为解除合同等行为发生纠纷的,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疫情对借款人的影响及借款人涉及行业,社会经济复苏情况以及对银行机构损害情况平衡各方权利。
二、新冠疫情对银行等金融业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
(一)疫情爆发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还贷,贷款银行将面临贷款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由于疫情的影响范围之广,各地政府出台政策以确保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因此各地均要求在疫情期间延迟复工,且存在交通不便等因素。上述实际情况导致对商场、旅游、娱乐、餐饮、零售、实体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无法得到正常运营,造成现金流的断裂,相对应的员工也因延迟复工失去收入来源。企业亦或者个人作为借款人自然无法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必将产生借款贷款逾期、银行无法及时收回资金的后果。
(二)疫情期间无法促成资金有效流动,导致银行存款等常规业务减少,银行可用于投放贷款的资金相应减少,最终对银行盈利能力产生消极影响。
银行等传统金融业以经营货币存贷业务为主,受疫情影响,众多的市场经营主体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产生正常的经营收入。企业在没有产生收益的同时,还要负担人员工资支出、租金支出、原料采购支出等成本支出,加之还要为复工做准备,因此无较多的剩余资金存储于银行。银行可用于投放贷款的资金规模会减小,银行的贷款业务会有所收紧,则无法促成市场的资金的有效流动性。
企业经营面临危机,资金周转更加困难,成本走高。为了支持企业发展,近期出台各项文件、通知,预示银行贷款利率将进入下降的通道。疫情本身也会增加银行成本,影响银行正常经营活动。银行总体盈利能力将会出现明显下降。
(三)借款人可能以本次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或构成情势变更为由,向银行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因疫情影响不可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可见,在新冠疫情满足不可抗力,亦或者构成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以据此向银行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借款合同。本次新冠疫情爆发后,因各地相继发布的延迟开工或者停工通知,加之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的影响,部分借款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备受会受到影响,部分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偿债能力可能下降。基于上述实践情况,不排除借款人向银行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借款合同的可能,银行的借款目的将无法实现,由此借贷双方不可避免引发纠纷。
三、应对策略及建议
(一)针对可能逾期还款的主体制定相应的筛查标准,及时对借贷主体进行分流,并根据不同类型的主体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理措施。
对各借贷主体的履约能力进行事先筛查,以判断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及时还款,以便于将银行资金回收风险降低。应重点筛查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借款主体是个人的,应筛查在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近期因疫情所出台的各项文件,涉及要求金融机构保障金融服务,往期对逾期的处理方式如直接申请保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可能不再符合文件精神,因此各金融机构还需要制定新的逾期处理方案。
逾期还款并能不代表所有逾期均为疫情所致,有部分贷款主体逾期是因为受到疫情冲击,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或者成本陡然增高,亦或者个人工资没有正常发放;但是仍有部分企业非因新冠疫情逾期还款,而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强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各金融机构可以提前建立相应的处理方案,判断哪些主体是因为疫情导致逾期,哪些主体是因为市场行为导致逾期。
因疫情导致逾期的主体,可以根据政策要求,提供适当的展期、转贷、降息等业务,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服务。对于因为市场行为导致逾期的主体,可以还按照往期对逾期行为的处理,如采取申请保全、起诉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加强风控部门对贷款业务风险的事前审查,减少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合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偿还能力强的企业、个人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逐步提升银行盈利水平。
提升银行盈利的前提应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因疫情的影响可能导致部分借款主体逾期还款,相对应的运营存在困境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会变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借款业务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其风控部门的作用,对相关借贷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新的借款业务发展成不良贷款。
疫情发生后,国家相关部门已及时出台了相应措施调控解决疫情对社会经济所造成的的影响。《金融支持通知》提出了“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共30条措施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2020年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1.2万亿元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投放资金,确保流动性充足供应,银行体系整体流动性比去年同期多9000亿元,以维护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和货币市场平稳运行。
银行应及时把握相应的调控政策,利用政策的优势发挥金融机构的优势,对有发展空间、盈利能力强、预测还款能力强的企业予以放宽贷款条件。对于疫情影响较小的企业,如线上教育、自媒体等行业,这些企业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可适当放宽贷款要求,盘活资金的流动性,稳步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
(三) 整合、分析业务合同,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事先做好通知、证据保存等工作,以应对因疫情引发纠纷的解决。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通过梳理日常业务合同,如借款、托管、租赁等业务合同,评估本次疫情对个案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做好日常沟通、证据留存等工作。银行作为合同一方,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管合同是否有通知的约定,均应当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
若在个案中,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或者已具备情势变更条件的,银行可与合同相对方就后续履行方案等事宜进行沟通,争取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以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银行应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程序等约定,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另一方面应确保通知已被合同相对方有效签收,并留存好发送书面通知的邮寄签收凭证。
四、结 语
疫情当前,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既是危机也是机遇。疫情的发生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存款、贷款业务受到一定冲击,但是面对疫情的强势挑战,会有一部分管理模式先进、业务能力过硬、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存活甚至脱颖而出,金融机构可以疫情期间给予适当支持,抢占与优秀企业合作先机,共渡难关。
同时,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其在稳定市场、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大难无情人有情,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同舟共济,打赢防控疫情的金融攻坚战。
作者:崔可枫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职法院、海南省农垦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海南省先行试验开发区投融资部部长、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主要从事金融机构法律事务
更多【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文章,请点击下方链接:
http://www.hnac.org.cn/ch-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