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专题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八、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建议——以电力行业实践为例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23 19:13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八)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建议

——以电力行业实践为例

游福兴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此次疫情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各不相同,对疫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供用电合同的影响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

一、供用电合同履约影响

1、切实履行保供电义务。2020 年1 月30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和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切实履行供电义务提出了五方面要求,具体包括:一是坚决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二是认真抓好关键时期电力安全生产;三是全力确保重要用户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四是妥善处置电力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五是加强节后复工复产管理。因此,鉴于供电企业的普遍供电义务和保底供电义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指挥要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增加供电回路、配备应急电源、变压器增容、线路改造等措施,保障防疫指挥机构、医疗机构、疫情隔离区域等疫情防控单位和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党政军机关等重要用户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同时,要注意的是,当政府新建或指定的疫情防控医院等场所的外部供电设施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电网公司如果主动全额投资建设并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这种做法不应简单视为赠与,电网公司应当及时变更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归属及相关责任。

2、根据紧急情况需要提供紧急供电。在紧急情况下,根据情防控需要,各地将有建设临时医院、指定定点收治医院、疑示病例留观点的可能。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机构的指挥,提升效率、特事特办,及时完成供电报装与接电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用电需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应急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

3、疫情防控期间用户欠费问题。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 条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第66 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 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但是近期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均向社会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对居民用电客户、防疫有关重点用户、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施欠费不停电,对疫情期间暂不能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用户可以申请缓交电费,且在2020年6月30日前免收电费违约金等。对欠费用户进行停电、收取违约金既是属于电力法规赋予供电企业的权利,也是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供电方的权利,电网公司的承诺可以视为单方面的权利放弃或变更,在相对方应诺后,构成供用电合同条款的变更,电网公司即应严格履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

(一)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于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如果合同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事先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流行病、政府行为等非因任何一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异常情况,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认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本次疫情事发突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先后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制人口流动、延长假期时间和复工时间等紧急措施,且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现已废止)及各级法院的已有观点,可以认为新冠疫情导致的民商事纠纷符合《民法总则》第180 条及《合同法》第117 条规定的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情形。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明确表示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同当事人对武汉肺炎疫情及其影响的预期是不同的,而且疫情发展本身具有一个过程,其对当事人合同履行的影响也是逐步显现,因此,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在不同地域、不同的时间段和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所区别,因此,在个案判断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应结合当事人预期、疫情过程、是否尽力避免损失扩大等因素加以考察。

二是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如何处理以及财产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现已废止)第三条亦是以“非典”疫情对合同履行程度的不同影响,区分处理:(1)合同继续履行时,以情势变更的“公平分担”原则,处理各方责任: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2)合同无法履行时,即“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由于本次疫情情况可以定性为不可抗力,应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进一步确定预测导致的损失双方如何分担。具体而言,损失的分担首先应考察合同的具体约定及履行内容确定。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因不可抗力顺延后,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基于此,供电企业应注意通过合规的签证程序重新确定合理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妥善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确保电网工程按期投产。

(二)物资迟延到货、施工单位主张人工费材料费调增等问题。根据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同相关的对方可能提出相关主张包括:(1)解除合同;(2)延期交付或延期施工,并免除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3)拒收货物,或加强对来自疫区货物的质量检测;(4)以情势变更为由提高价格等等。对于疫情导致的物资迟延到货问题,如属于不可抗力,供应商因疫情导致的工程物资迟延到货行为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施工单位主张人工费、材料费调增问题。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调增费用的条件,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增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当判断调增费用的合理性,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应当不予调增。对于合理的费用,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或者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通过“损失”的方式承担。

因此,供用电双方提前规划,尽早评估疫情爆发对合同履行的现实和潜在影响。如疫情的爆发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则应尽快采取措施。商业利益的综合考虑,往往是后续法律行动的基础和宗旨。




作者:游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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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级法律顾问,现任海南电网公司法规部副主任,兼海南省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海南省律师协会合规与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多元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曾出版《电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著作3部,发表文章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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