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管理规范
关于仲裁结案文书制作的规定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结案文书制作的规定
(2020年10月26日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仲裁结案文书制作是仲裁庭应依法履行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仲裁结案文书制作,提高仲裁结案文书制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仲裁庭是仲裁案件的审理主体,负有仲裁结案文书制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结案文书是指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负责制作结案文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评议案件后由首席仲裁员负责制作结案文书。
第四条 仲裁秘书应按照仲裁员要求,对结案文书制作提供必要协助,但不接受仲裁员委托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
第五条 裁决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表达准确。
第六条 裁决书排版格式、文字表述以及当事人述辩意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裁决书格式统一,体例(首部、正文、尾部)、字体、字号、纸张、页码符合规范要求,排版协调,整齐美观;
(二)裁决书首部标题、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具体、准确;案件由来、仲裁庭组成、审理情况表述清晰明确;有反请求、管辖权异议、仲裁员回避及更换、保全、中止审理等事项的,应列述客观准确;尾部交代事项以及落款人、落款时间准确;
(三)文字表述符合应用性公文的平叙、准确、精炼等书写要求,无错别字;使用语法、法律术语、序号、数据和标点符号正确达意;
(四)仲裁请求条项分明、内容具体、符合原意;双方的述辩主张归纳全面准确、简明扼要、争点突出,篇幅分配合理;叙述内容有据可查,避免照搬照抄和断章取义。
第七条 裁决书核查认证与查明事实的书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列明;对当事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无需详细列明。仲裁庭证据认证部分,对无异议的证据可集中论述;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写明异议内容和理由,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分析、认证,阐明予以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二)查明事实应围绕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争议焦点、仲裁庭意见进行叙述,做到事实清晰完整,有证据支持。
第八条 裁决书的仲裁庭意见、适用法律、裁决结果或调解协议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合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根据法律规定界定案件性质;仲裁庭意见要与事实认定、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形成对应,围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进行分析评判;
(二)裁决说理涉及法律适用的,应当正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分则优于总则的原则,分先主后次以及条、款、项、目的顺序依次列举;
(三)裁决结果或确认调解协议应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第九条 调解书及决定书参照裁决书制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结案文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书面出具个人意见,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不签名的仲裁员拒绝书面出具个人意见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按照本院《仲裁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仲裁委员会关于裁决文书制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裁决书、调解书及决定书制作样式说明
一、技术规范
(一)纸张规格
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3型(297mm×420mm)。
(二)页面设置
页边距为上3.17cm, 下3.17cm,左2.54cm,右2.54cm。
(三)字体规格
标题中“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用宋体二号,加粗居中,各字间空一字符。“海南仲裁委员会”与“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间行距为单倍行距。
案号为“(XX)海仲案字第XX号”,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与标题之间空一行,与正文右侧相差一字符。
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两个字符,字体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行间距固定值26-28磅(可根据页面内容进行调整)。裁决书正文中的“一、案情”、“二、仲裁庭意见”、“三、裁决”,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加粗居中,“案情”与“裁决”字中空两个字符;调解书正文中的“一、案情”、“二、调解结果”字体、格式等与裁决书相同。
二、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一)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
行文中出现的年月日、时刻、记数、计量要用阿拉伯数字记述。4位以上(不含4位)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标点符号的使用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最新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货币单位统一使用“元”。数字为百万元以上,甚至上亿元的,可以用“百万”、“亿元”为单位。在案件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时,需注明人民币及外币名称。
(二)裁决书正文书写
1.首部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士应写明国籍及护照号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无工商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
(2)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案件,在本请求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请求称谓。当事人称谓后用冒号隔开,写明当事人名称和住所地。
(3)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全称。当事人的名称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变更,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查明事实部分的开头或末尾写明。
(4)当事人住所地要求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市、区、村镇、门牌号码。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5)法定代表人后用冒号隔开,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企业名称。如:“XX,该公司董事长。”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负责人”,其他要求同上。
(6)委托代理人后用冒号隔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和工作单位,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或住址和身份证号码。
(7)有回避申请的,写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及决定回避或驳回申请的情况。
(8)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写明:“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出反请求,本委(仲裁庭)经审查后决定受理并与本请求合并审理。”
(9)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的,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某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某字第某号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的某某予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10)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写明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11)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开庭的次数及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仲裁庭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12)仲裁程序中止或中断的,写明中止或中断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13)有部分先行裁决的,写明:“本案争议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某号裁决书对本案某某事项作出先行裁决……。
2.案情部分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通过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的辩称来表述的。申请人陈述部分及被申请人答辩部分要做到文句简练、内容概括,对不适格、口语化、情绪化的语言应予修改、删除;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张应进行准确归纳、概括,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的内容外,庭审过程中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的变化均应客观反映。
举证、质证部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列明,对当事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无需详细列明。对于鉴定结论,要写明鉴定人的名称、出具的时间和鉴定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
仲裁庭证据认证部分,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上进行分析,对无异议的证据可集中论述,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写明异议内容和理由,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分析、认证,阐明予以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仲裁庭查明事实部分,要依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或庭后当事人之间交换并质证的证据对当事人签订合同情况、履约情况、争议发生情况等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准确、归纳、概括认定,对无争议的事实可直接进行认定。当事人协议不写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不写明。
在查明事实最后,应陈述仲裁费的实际发生情况,具体表述为:……申请人遂申请仲裁,提出如前所述仲裁请求,并预付仲裁费X元;被申请人认为……遂提出如前所述仲裁反请求,并预付反请求仲裁费X元。
3.仲裁庭意见部分
此部分是裁决书的核心部分。应在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说明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哪些是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不予支持或驳回,并阐明具体理由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力求对争议的每一个问题均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和结论。避免遗漏仲裁请求事项,避免说理笼统、空泛。
(1)对仲裁庭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裁决理由和适用的法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对引用的法条要做到准确、全面、具体,引用时要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来引用。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先引用法律,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引用法条时尽量引用法律原文,以冒号加引号援引。法律引用应使用其全称。
(2)裁决理由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双方订立的合同或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作出论证和回答;二是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三是对争议的焦点逐一阐述其法律性质;四是对责任性质、形式和分配作出具体说明;五是对双方的请求要逐项论证并确定是否支持;六是对争议的标的物如何处理进行阐述。
(3)在表述裁决理由时应做到:一是增强逻辑性,综合说理论证,注意说理层次和顺序,一般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先于被申请人的主张,本请求先于反请求,证明先于反驳;注意保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前后文衔接,使用概念前后一致。二是注意针对性,要把握三个对应关系:当事人的主张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关系;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关系;裁决主文与仲裁请求的对应关系。三是注重法理性,对于涉及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部分要充分说理,阐明为何如此裁量。四是把握全面性,对于申请人述称及被申请人辩称支持与否的理由应当全面阐述,不应漏项。
关于仲裁费的仲裁庭处理意见,可以参照以下表述:
被申请人承担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本案中,申请人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本案仲裁,申请人为此支付仲裁费X元。由于该费用的产生与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相关,故仲裁庭根据《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关于“仲裁费用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和仲裁请求支持的程度确定各自承担比例”的规定,依本案争议发生的原因、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据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仲裁费X元。
当事人分担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本案中,申请人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本案仲裁,申请人为此支付仲裁费X元。由于该费用的产生与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相关,故仲裁庭根据《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关于“仲裁费用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和仲裁请求支持的程度确定各自承担比例”的规定,依本案争议发生的原因、案件审理的结果,确定仲裁费X元由申请人承担X%,即X元,被申请人承担X%,即X元。据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仲裁费X元。
申请人承担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本案中,申请人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本案仲裁,申请人为此支付仲裁费X元。虽然该费用的产生与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相关,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未得到仲裁庭支持,故本案发生的仲裁费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据此,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4.裁决部分
(1)裁决主文部分的当事人名称用全称。
(2)裁决结果应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裁决不得超过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如有给付的内容,应写明由谁给付、给付对象、给付标的、给付数额、给付时间和具体方式,逾期给付应承担的责任等。
(3)裁决的事项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应分项写,先表述本请求,再表述反请求,予以支持的先表述,不予支持的后表述。裁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隔开,最后一项用句号结束。
(4)裁决作出依据的法律条文应有两条以上,并写明法律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裁决结果应写明当事人对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主文不再将仲裁费用单列裁决,应加上序号与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一并列项裁决,具体如下:
被申请人承担情形
(序号)支持申请人XX提出的仲裁请求;
(序号)被申请人XX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人XX偿付仲裁费X元。
当事人分担情形
(序号) 被申请人XX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人XX偿付仲裁费X元;
(序号)驳回申请人XX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X元,由申请人XX承担X元,由被申请人XX承担X元。
申请人承担情形
(序号)驳回申请人XX提出的仲裁请求;
(序号)本案仲裁费X元,由申请人XX承担。
(三)调解书正文书写
1.首部
调解书的首部撰写要求与裁决书基本相同。调解案件有仲裁庭主持下调解和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情况,陈述中应予说明。
2.案情部分
调解书正文部分有关案情的内容可简单叙述,只需叙述当事人间发生纠纷的基本情况,然后按仲裁申请书原意列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反请求的,还应列明反请求。若当事人要求对案情作详细陈述,应尊重当事人意愿。调解书按裁决书对案情的基本规范或当事人的要求叙述案情。调解书可以不列明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仲裁庭认证证据的过程。
3.调解结果部分
调解结果部分首先阐述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应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原意进行陈述 (对调解协议原文中甲方、乙方等称谓应调整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该部分内容中不应遗漏仲裁费、鉴定费等费用的负担情况。调解协议内容陈述完毕后,仲裁庭应论述对调解协议的审查意见,其次列举所依照的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是否据此制作调解书。最后在调解书正文末段应说明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即“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决定书正文书写
结案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立案时间及案由、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情况、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等案件基本情况,然后陈述申请人提交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及具体理由,其后论述仲裁庭对撤回申请的审查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最后写明仲裁庭作出的决定:准许申请人/被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反请求;本案仲裁费X元,由XX承担。
三、尾部
1.文书尾部仲裁庭成员的署名与正文右侧相差三个字符。
2.日期下方空一行为承办秘书署名。
3.文书作出日期以签批的时间为准,该日期用中文表示,如“二○二○年八月一日”。年份中的“○”不应采用阿拉伯数字“0”符号,而应在特殊符号中选择。
4.海南仲裁委员会印章应当骑在结案文书的制作日期中间,做到“骑年压月”,并保持印章端正,不偏斜、不倒盖。
5.盖完骑缝(边)章后结案文书的每一页应均有红印,不应存在漏页的情况,结案文书展开应能够将骑缝(边)章还原成原章。
四、其他
经当事人共同请求,裁决书、调解书对案件争议事项和裁决理由可以不予说明,只写明裁决或调解结果。
附件二 裁决书、调解书及决定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