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仲动态
《海南日报》专版刊发我院调研文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风险研判,防范化解纠纷,为复工复产提供法治引导和法律服务
全文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对策
王雪林 陈华君
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严重威胁全国人民生命健康,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大量企业节后不能如期复产,经济贸易等民商事活动受到很大冲击,合同履行普遍迟延或履行不能,各类市场主体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和风险,一时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和对策,深感焦虑和不安。
我院作为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迅速组织海内外广大仲裁员,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合同当事人解难,为市场主体恢复生产提供有力的法治引导和法律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总体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此外,对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应充分注意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很“慎重”,需层报当地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审核。
结合本次疫情发展的特性及司法、仲裁实践,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但结合各地政府相继采取的程度不一的防控措施,在个案中是构成不可抗力,还是属于情势变更,则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应从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有无不可抗力的约定及约定的内容、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是否有影响及影响程度、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合同目的是否因此不能实现、合同履行不能发生的时间,继续履行是否会显失公平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与境外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疫情阻碍履行时,如合同中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需要依据相关准据法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同类型合同如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
买卖合同。若因采取封城或出行管制等防控措施,卖方因政府征收征用(如医用物资等)、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或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等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货物,通常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免责。但如因疫情的持续,导致原材料等持续上涨,产品成本增加,若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将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有失公平,可适用情势变更,请求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使用权转移合同。因政府出台相关防控疫情措施导致租赁、承包店铺、酒店、旅店、商场从事各种服务业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依不可抗力请求免除相应责任。超市、农贸市场、药店、酒店、饭店、办公等承租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如疫情影响短暂,不完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金融借贷合同。疫情及相关管制措施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与合同客观无法履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法成为债务人违约的免责事由。但严重受创企业或个人如因疫情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如约偿还金融债务而导致违约,完全由债务人承担违约后果,则会显失公平,双方可协商推延履行期限或综合考虑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合同履行期限。
劳务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雇佣合同等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债务人患有新冠肺炎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可依情势变更免除违约责任;如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系属不可抗力。
服务合同。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的履行如因受制于交通管制、医疗隔离等防控措施,履约方因此无法履行合同,可依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工程建设类合同。因交通运输管制、人员流动被严格限制等导致迟延履行、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应对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费用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并免除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国际经济贸易合同。因部分国家停止同中国的航空货运,部分外国进口商因担忧病毒传播而拒收某些货物,甚至取消订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如合同准据法是我国法律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疫情影响下,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如果准据法是英美法,且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只能适用英美法系的合同受阻条款。
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约定优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则,如对租赁合同延期履行、减租等的调整,应予尊重。
二是不同地区疫情轻重程度不同,所采取防控措施手段也不尽相同,进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应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合同履行具有重要影响,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是合同签订和迟延履行发生时间。只有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0日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之前签订的合同,才可在原则上将本次疫情归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四是注意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疫情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履行问题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做到了应尽的告知义务;解除合同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否就避免损失扩大履行了相关义务等,都是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考量因素。
五是秉承公平原则,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并维持交易秩序是恢复社会经济的重要措施。在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仲裁、诉讼请求时,应当慎重对待,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疫情持续及此后一段时间的对策
充分预判和评估履约环境。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客观情况,可提前就有关情形作出约定。合同订立处于疫情的不同阶段也可能影响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可能出现的阻力,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密切关注履约环境的变化。及时关注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以及政策和形势的变化,防范和消减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尽力搜集并保留证据。对有关证据进行建档保存,证明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涉及国际货物贸易销售的部分,应排查合同条款。如果准据法为普通法,应在合同中植入合同受阻条款,明确合同受阻的标准及责任分配。
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的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因本次疫情违约而可能导致的损失扩大。
积极与合同相对方磋商。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应书面留存,并进行签章,保障形式上的完备,防范相对方反悔。
及时主张仲裁、诉讼时效中止。如因疫情可能导致或已经超过了仲裁、诉讼时效,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仲裁、诉讼时效中止或者请求仲裁、诉讼时效延长。
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机构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业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的是面向当事人、仲裁员的日常“服务平台”职能,可以面向社会发挥作为专业服务平台的信息沟通、引领、梳理作用,具有快速高效化解纠纷的优势。我们将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调研收集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需求、汇总因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在未来的疫情防控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便利的法律服务。
[作者分别为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
【本文转自2020年3月3日《海南日报》A11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