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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交缓交仲裁费等相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9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交缓交仲裁费等

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响应《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服务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海南仲裁工作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建工等行业的企业,因发生纠纷申请仲裁的,酌情减免30%的案件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其他行业的企业,申请仲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免50%的案件处理费:

1.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约定不开庭审理的;

2.无仲裁协议,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

3.无仲裁协议,我院发出仲裁邀请或应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接受仲裁管辖的;

4.根据我院仲裁规则应适用普通程序,但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5. 同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5件以上的系列案件的;

6.争议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如按期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缓交部分仲裁费。但缓交部分不低于应预交仲裁费的50%,首次开庭前应缴清全部仲裁费。企业申请减交仲裁费的,应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企业可以通过我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邮寄等方式申请仲裁,并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后5日内采用网上银行方式预交仲裁费。如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关联企业案件,我院将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相关案件。

五、企业需要提交仲裁文件的,请选择网上立案通道或者邮寄方式提交,需要联系我院工作人员的,请优先选择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

六、企业申请保全的,我院将安排专人负责将保全申请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联系电话: 18976319078、18976330022(立案咨询、业务办理)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鹏晖国际大厦11层

网上立案网址:http://www.hnac.org.cn/

微信公众号:海南国际仲裁院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