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收费标准
仲裁费用收费标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反请求,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一)仲裁请求金额明确的,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解除合同无效或终止、撤销合同的,以合同标的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以合同标的总金额作为争议金额;请求裁处合同项下某项争议或变更合同事项的,以争议事项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四)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院根据争议所涉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争议金额;
(五)没有争议金额或按照收费标准计收仲裁费用不足5000元的,按件收取,每件受理费3000元,处理费2000元;
(六)当事人单就仲裁协议效力请求本院确认的,每件收取仲裁费用1000元;当事人申请仲裁又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不再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收取仲裁费用。
二、案件处理费(单位:人民币元)
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50%,最低不少于2000元。
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收费标准
当事人根据《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向本院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处理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如下:
关于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收费标准
一、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由本院管理仲裁程序的,本院按照下表收取管理费:
二、表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三、本院可以按照本院《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四、本院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可以就其报酬与当事人采取协议的方式收取。
五、当事人未能按照本院通知预交管理费的,本院或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仲裁程序。
协助进行临时仲裁收费标准
(一)本院提供《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协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收费标准》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临时仲裁庭提出协助申请的,由临时仲裁庭指定相关当事人向本院预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上述费用作为案件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由临时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认定。
(二)当事人就本条规定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除根据临时仲裁庭决定向仲裁员拨发预缴费用或向当事人退费外,本院不向临时仲裁庭和当事人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收费标准
一、本院根据本规则决定临时仲裁庭组成和人数的,每次收取2,000元(人民币,下同)。
二、本院根据本规则指定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的,指定一名仲裁员收取4,000元。
三、本院根据本规则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每次收取4,000元。
四、提供案件相关费用收支管理协助的,每宗案件收取3,000元。
五、提供开庭室和开庭设施的,每间每4小时收取3,000元,不足4小时的按比例酌收。
六、提供由本院工作人员担任翻译、庭审速录协助的,每4小时收取2,000元。
七、提供仲裁秘书协助的,每小时收取1,000元。
八、提供案卷保管协助的,每宗案件收取1,000元。
九、提供临时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的,每宗案件收取5,000元。
十、其他协助服务费用由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