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收费标准
仲裁费用收费标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
仲裁案件费用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费减免管理办法》《海南仲裁委员会关于鼓励调解结案的办法》及其附件《海南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案件退费标准》同时废止。
仲裁费用收费标准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反请求,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向本院预交受理费及处理费:
注:1.A档最低收费标准为2000元(含受理费和处理费)
2.各档计算公式中A、B、C、D、E、F、G系对应档次的争议金额。
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55%
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费用表
当事人依据《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向本院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处理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如下:
(n指当事人申请的临时措施项数)
关于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收费标准
一、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除外)进行仲裁并由本院管理仲裁程序的,本院按照下表收取管理费:
二、表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三、本院可以按照本院《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四、本院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可以就其报酬与当事人采取协议的方式收取费用。
五、当事人未能按照本院通知预交管理费的,本院或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仲裁程序。
协助进行临时仲裁收费标准
一、当事人申请临时仲裁的,本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协助进行临时仲裁、提供协助仲裁庭管理仲裁程序服务并收取相应管理费用。
二、当事人约定临时仲裁,仅向本院提出指定仲裁员请求的,应按争议金额千分之一向本院交纳仲裁员指定费,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0元,该费用不予退还。
三、当事人约定临时仲裁且请求本院提供指定仲裁员、代为仲裁庭预收仲裁费、秘书协助、转递保全申请、提供开庭场所、裁决草案核阅等协助性和事务性管理服务的,按下表收取管理费。
四、表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没有争议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根据争议所涉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收管理费金额。
五、当事人仅请求本院提供代为仲裁庭预收仲裁费、秘书协助、转递保全申请、提供开庭场所、裁决草案核阅等其中一项管理服务的,本院酌情收取每项不高于人民币20,000元的管理费。
六、本院可以按照本院《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合理的实际开支。
七、本院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可以就其报酬与当事人采取协议的方式收取费用。
八、当事人未按本院通知预交管理费的,本院或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仲裁程序或是否继续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