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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三十三、不可抗力(新冠疫情)条款的司法运用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7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三十三) 

不可抗力(新冠疫情)条款的司法运用

荆君望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0年新春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开来,其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或减缓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难以克服的事件。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给房地产、金融、旅游、餐饮等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亦是给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带来阻碍。为此,各级司法部门纷纷发布相关举措以应对因疫情防控而不能正常开展诉讼的问题。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我国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均为既定的成文法规定,一方面为确保法定期间例如诉讼时效、审理期限等规定被严格遵守;另一方面该既定期间又面临着新冠肺炎疫情下被确诊、疑似或被隔离而难以正常复工以及各地政府采取的暂停公共交通运营、暂缓个别省市区间列车等防控措施而被突破的问题。受疫情影响及政府部门关于防控的要求,此举将会对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按照诉讼程序的时间先后进行梳理,主要体现在:

(1)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届满的计算问题;

(2)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受疫情影响难以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

(3)已立案受理,开庭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

(4)已确定开庭时间,因疫情影响而难以正常开庭的问题;

(5)已开庭审理、审限即将届满的问题;

(6)疫情期间,证据固定和收集的注意事项;

(7)受疫情影响,证据保全不能的问题;

(8)疫情期间,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主要从程序法规定着手,结合各地相继出台的相关举措,以期对疫情大背景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所裨益。


二、关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

分析此次疫情对诉讼程序的影响,首先应对疫情作出法律定性。

1、根据法律规定,此次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种情况下,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均不能预见疫情何时发生、何时结束,并不能预见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因此,此次疫情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月10日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此答复为目前为止对新冠肺炎疫情法律性质的最高级别的认定。 


三、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对措施

1、针对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届满的计算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律师评析】

在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完成某一特定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即被称为“期间”。不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亦或是《刑事诉讼法》中均对特定期间作出相应规定,例如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此中“15日”“10日”等即为期间。

疫情期间,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对于本该正常上班的2020年1月31日(周五)、2020年2月1日(周六)则被调整为休息日,那么对于法定期间在假期延长期间届满,亦应进行相应延长。据此,如果案件期间的最后一日在假期之中的,则顺延至2月3日,例如在春节之前作出的民事判决,15天的上诉期即顺延至2月3日。但需注意,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针对诉讼时效将届满的应对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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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情况下,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 [1]、《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四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三款[3] 、《行政诉讼法》第48条[4] 之规定:在诉讼/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5] 亦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民事诉讼法》第83条[6]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7] 对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申请顺延的期限以及是否准许作出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五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裁定。

与此同时,为应对此次疫情的突发性和急迫性给诉讼活动造成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8] (2020.01.24)亦作出相应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律师评析】

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但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当然,为避免后期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避免审判法官对疫情的认定存在不同之处,当事人应在具备立案/申请仲裁条件时立即行使该请求权,例如可主动与管辖法院立案庭取得联系、通过网上、邮寄立案等方式行使权利。同时为避免相关人员对时效中止的滥用,应当对使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当事人作出严格限定,仅限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对象及其他严重受影响当事人适用,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3、针对已立案、尚未确定开庭时间的应对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而对于开庭时间的确定则为法院指定期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而对于开庭时间未做明确规定,仅受案件总体审理期限的限制,赋予承办法官自主决定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规定:对于确定开庭时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律师评析】

对于已立案但尚未确定开庭时间的,该开庭时间由法院决定。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法院对于未确定开庭时间的案件,应秉持“把握总体审理期限、与当事人积极取得联系以确定受疫情影响情况”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庭时间。

4、针对已确定开庭时间,但因疫情影响而难以正常开庭的应对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律师评析】

因本次疫情涉及范围之广、地域之众、人数之多,且因不可控性导致疫情何时消失存在不确定性,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下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为避免因疫情的扩散导致诉讼案件的停滞,解决前期既定开庭时间的冲突问题,诉讼当事人可及时与管辖法院取得联系,申请延期开庭,避免因未出庭而被缺席审判或按撤诉处理。

(1)各法院以通知形式明确特定时间内的诉讼活动另行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均相继发布通知/公告,明确原定于近期开庭的案件,原则上均予以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此外,因案件需要必须开庭的,如果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此举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在无法按时开庭情况下的焦虑,同时当事人或律师应当及时关注审理法院对诉讼活动的最新通知并积极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

(2)积极联系法官,申请延期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此次疫情属于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及时与审判法院取得联系,申请延期开庭。此外,多地法院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亦明确表示受本次疫情影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可就案件是否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审理、是否延期、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

(3)利用技术手段,采取网上开庭等方式:疫情当前,对于延期开庭未获批准的、必须立即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减少人员之间的接触,灵活采用相应的工作方式,例如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开庭”等方式进行。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第十法庭于2020年2月4日使用云间网上视频庭审系统进行远程庭审,即采用网上开庭的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实现案件的正常开庭。此做法可进一步推广和效仿。

5、针对已开庭、审限即将届满的应对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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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为确保案件的快速审结、提高审判效率,法律对审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和约束,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秉承时间限制,及时、快速作出裁决。但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响应各级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的号召,各级法院在疫情何时减缓、何时消失的问题上存在不确定性。对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本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06条[9] 更是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此外,如果基于疫情防护的需要,不能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限内审结的,则需要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以上,法律允许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审理期限亦或按照中止审理程序进行,但由于诉讼活动本身关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避免疫情过后案件的堆积,故司法机关仍应当谨慎适用,在满足基本办公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网上开庭、书面审查等方式,及时完成案件的裁决。

6、固定和收集相关证据,为潜在诉讼做好准备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评析】

在查明事实方面,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受疫情影响而难以履行合同的证据进行收集: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确诊病例应当收集和提供相关诊断治疗病历、被医护隔离观察的记录、医治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等;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交通管制、延期复工、停工停业等防控文件、公告或通知等,尤其对于基层政府及乡村社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等(加盖印章的文书、来源合法的微信通知等);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尤其是受疫情影响一方向对方发送的通知或协商请求等;三是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更加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同时,鉴于司法程序对于提供证据原件的要求,对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公证,以确保证据的效力。

7、受疫情影响导致证据保全不能的应对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律师评析】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明确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疫情期间,当事人难免遇到一些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况或困境,在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又难以及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借助和发挥公证的作用进行实时保全。例如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开通的在线公证平台、黄浦区卢湾公证处推出的预约快递员上门取件以及网上申请、深圳坪山公证处推出的微信办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证据的及时公证,不论是政府部门的公告、通知;还是合同当事人的邮件往来、电话沟通、微信聊天记录等均可实现网上证据保全,并在后期需要时办理纸质公证书的领取。在申请法院保全不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尽量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公证处在证据固化方面的作用,以多种方式以确定和固定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效力。

8、疫情期间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0条、第134条、第135条、《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就送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方式。

刑事诉讼中送达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7条-171条,送达主要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见证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等。

【律师评析】

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其他送达方式为例外。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同时应尽量避免直接送达过程中的交叉感染,应积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同时,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时代,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


四、结   语

在全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司法人员更应适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科技手段等维护司法程序的良好运行,尽最大努力减少疫情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切实维护好社会公众的诉讼权利。

相关诉讼参与人亦应及时、自觉配合司法人员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同时也应积极的采取一些列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搜集证据。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以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疫情无情,但司法有度,各方应共同携手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维护司法秩序。



参考资料:



[1]《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 《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9]《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



作者:荆君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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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律协涉黑辩护代理指导小组成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特约调解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擅长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公司法等法律业务,积累了处理复杂争议解决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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