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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与旅游合同纠纷问题浅析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23 19:25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九)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与旅游合同纠纷问题浅析

左增信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和具有明显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之一,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使我国各行各业受到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正值春节长假期间,旅游经营活动的被叫停,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旅游业遭受重创的后果已经不可避免。有鉴于此,在疫情平稳或结束后,必然带来巨量的旅游合同纠纷。所以,及早探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旅游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是防患于未然,提前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探索。


一、旅游纠纷与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业从广义上讲,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一系列相关行业的统称,是以旅游者为对象、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其所需服务和商品的综合性产业。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涉及的相关产业包括餐饮业、旅馆业、交通运输业、旅游景区业、零售业和娱乐服务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其中的“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但旅游合同纠纷是基于旅游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比旅游纠纷的范围要窄许多,并不涵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纠纷种类。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的主要是有关旅游的合同不能履行产生的纠纷,根据主体间相互关系的不同,其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

2.旅游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

3.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

4.不同的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

显然,这四种纠纷类型,均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此类合同,确切说应该称之为“与旅游相关合同”,但是为了简便起见,还是称之为旅游合同。此类合同不能履行后,产生纠纷是一种必然结果。


二、本次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时间节点

本次疫情导致几乎全部旅游合同不能履行,其时间节点是统一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0年1月30日,世卫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0年1月22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发出《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发出时,疫情还在初级阶段,在这份通知中,只是要求四个加强,一个建立,也就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疫情预防、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涉外活动管理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随着疫情的发展,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内容为: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这份通知使春节期间全国范围内火热的旅游市场因疫情发展戛然而止。


三、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为这次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定性为不可抗力,据此,本次疫情导致的旅游合同纠纷均均可视为由不可抗力所导致,纠纷的解决也有了基本原则。


四、本次旅游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解决本次旅游合同纠纷的思路

《合同法》分别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于所签订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其中,《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那么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行使法定解除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定前提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需要足够严重到已经事实上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且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尽管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该事件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当事人自动免责,还需要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履行不能作为前提。不可抗力引起的履行不能可分为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是指客观上不具有履行可能性,比如因标的物彻底灭失而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是指因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履行不能。具体来说,本次疫情在全国的严重程度,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确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其所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已经在事实上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但是旅游合同又具有其特殊性,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的技术性的统计定义,“旅游”指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她们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目的包括六大类:①休闲、娱乐、度假,②探亲访友,③商务、专业访问,④健康医疗,⑤宗教/朝拜,⑥其他。在我国的旅行市场,应该是第①休闲、娱乐、度假占的比例最大,所以,在旅游者的旅游目的没有满足时,还有继续完成的愿望,那么解决本次旅游合同纠纷,就不光是解除合同这一种方式,更有可能的另一种解决方式是对履行合同的时间进行变更。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都有所体现。在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中,也有“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的表述。

    

六、旅游合同纠纷的具体解决设想

鉴于疫情结束后海量的旅游合同纠纷出现,有关部门应该未雨绸缪,研究出台相关具体化解措施。

第一有关机关及时制定政策或意见。旅游主管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和旅游者的不同诉求制定相关政策或指导意见,对因本次疫情导致的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善后问题解决作出具体、明确的解决思路及办法,避免临时抱佛脚、应对无序的情形出现。

第二、政府和行业层面出政策多协调。政府和行业层面应充分考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实际困难,出台一些鼓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游者之间和解的优惠政策;对涉及境外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已收取的费用的退还事宜进行沟通交涉,减少因此而产生的纠纷; 倡导、鼓励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倡导、鼓励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采取变更旅游合同方式解决而非解除旅游合同的方式解决旅游合同纠纷。

第三、充分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成立旅游合同纠纷调解组织,利用诉调对接、仲调对接的方式,多渠道解决旅游合同纠纷。

第四、集中快速审调解侧重合同变更。因为旅游合同纠纷大多是旅游者以群体性出现,人民法院、各仲裁机构,可以设立旅游合同纠纷快速裁决机制,从立案到审理建立绿色通道,采取集中、合并、简易程序等快速结案方式,并将调解贯穿审理全过程中,侧重于合同变更而非解除。

第五、提前介入了解纠纷促和解解决。提前介入,可以由多元调解机制提前进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企业,了解、分析产生旅游合同纠纷的可能性、纠纷性质、涉及纠纷当事人等等,从而指导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游者之间和解解决而不遗留法律后患。


总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与旅游合同纠纷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不难解决,难的是如何快速、高效、和谐的进行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注重解决实际存在的纠纷,又要有利于旅游业的恢复和发展,还要兼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所以需要政府、行业、法律等相关机构及个人认真研究、探讨,在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同时妥善解决旅游合同纠纷。




作者:左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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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代表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通州区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历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五至十届律师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第八届理事,第九届、第十届监事。2009年成立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后,任第一届、第二届通州区律师协会会长。擅长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多次获得为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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