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专题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七、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23 18:39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七)

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黄良盛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  要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等特征,合同当事人对它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因而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合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能、不适当履行甚至是全部不能履行。需要正确认定新冠肺炎疫情与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当地疫情以及政府管控措施,合理认定法律责任;准确把握时间起算点,科学计算误工损失;并及时沟通协商,注重证据收集,尽量减少不必要支出,维护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Abstract: The new crown pneumonia epidemic situation is unpredictable and unavoidable. The contract parties cannot overcome the losses caused by it, so it is legally force majeure. The new crown pneumonia epidemic has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performance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tracts, which may lead to delayed performance, partial failure to perform, improper performance or even failure to perform.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w crown pneumonia epidemic a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needs to be correctly identified;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local epidemic situation and government control measures to reasonably determine legal responsibility; accurate grasp of the starting point of time, scientific calculation of lost work losses; and timely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focusing on evidence collection , Minimize unnecessary expenditures, and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法律对策;不可抗力;因果关系

Keywords: New crown pneumonia epidemic; performance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legal countermeasures; force majeure; causality


引  言

建筑工程工期长、投资多、风险大,是容易受影响的行业之一。爆发于2019年底的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等特点,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餐饮业、金融业等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具体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促进合同约定得以实现。[1]由于建筑工程的固有特点,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具有不可预见性等特征,因而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会带来一定影响。事实上,自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尤其是2020年初全国各地陆续采取人员管控、交通管控、生活必需场所管控和复工复产防控等一系列措施以来,必然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部分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可能出现合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能、不适当履行甚至是全部不能履行等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这些问题,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如何尽早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话题。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不可抗力

截至2020年2月14日,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确诊63946例,另有疑似病例10109例。[2]作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对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特征,其法律性质属于不可抗力。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预见性

根据《民法通则》153条与《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构成不可抗力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也就是根据现有的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等,对事件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等特征,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其发生没有预见到。

(二)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避免性

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不可避免性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发生。作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部分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虽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阻止其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

 (三)合同当事人对新冠肺炎疫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意外发生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各地政府陆续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并采取措施防控疫情,包括延长假期,对住宅生活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停运地铁、公汽、长途客车等,以限制人口流动。此外,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陆续发布通知,要求建筑工程停工,不得擅自复工等。总之,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甚至导致工期延误,带来误工损失等。然而,合同当事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总之,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一种新型传染性疾病,具有突发性等特征,其确切的治病原理、传染源、预防和治疗方案目前尚未明确,它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

根据调研,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导致建筑工程合同迟延履行

    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合同迟延履行。例如,由于当地政府出台管控措施,交通运输受阻,人员流动被严格限制等,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在完工时间上迟延,阻碍合同履行。只有在阻碍解除后,当事人才有能力履行合同。针对这些情况,由于迟延导致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3]可根据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予以免除。

(二)导致建筑工程合同部分履行不能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筑工程合同部分履行不能,主要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部分丧失,使合同部分履行不能,免责范围也只仅限于部分履行不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新冠肺炎疫情和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原因共同导致合同部分履行不能,应综合考虑原因大小,合理确定部分责任免除的程度。

(三)导致建筑工程合同不适当履行

是指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标的物出现瑕疵,或者是加害给付,引起建筑工程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包括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4]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对可继续履行或可采取补救措施的部分不得免责;对无法补救或补救后仍存在损失的可免责;对因合同不适当履行导致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按合同解除的情形承担责任。

(四)导致建筑工程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新冠肺炎疫情还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此时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建筑工程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目前,有关该条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定,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赔偿损失包括无过错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有的则认为赔偿损失仅限于债务不能履行所产生的责任。针对这些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赔偿损失应包括无过错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因为合同解除并非抛弃对合同的救济,而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合同解除时,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责任包括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仍不可免除,以防止建筑工程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4 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应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法律法规,如果新冠肺炎疫情没有达到使建筑工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建筑合同当事人可通知对方解除,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


三、法律对策

为防范化解风险,尽量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可能带来的影响,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有必要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采取以下法律对策。

(一)正确认定新冠肺炎疫情与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需注意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必须与不能履行的建筑工程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在认定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还须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与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这样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通常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进度以及合同履行,各地政府出台的管控措施会对当事人履行合同构成障碍,二者具有因果关系。2003年“非典”期间有类似案例可借鉴。2002年殷某某与三亚长源物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出卖人应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交房。2003年4月“非典”疫情爆发,各地均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人员流动,三亚市建设局也于2003年5月8日出台规定禁止当地建筑工程录用岛外民工。这些管控措施和规定客观上导致施工延误,构成不可抗力因素,疫情与合同迟延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长源公司可对因“非典”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迟延交房主张免责。[5]

(二)综合考虑当地疫情以及政府管控措施,合理认定法律责任

在认定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时,除考虑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综合考虑当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政府防治新冠肺炎疫情所发布的一些通知、规定,所采取的一些管控措施等。

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如果建筑工程所在地因受疫情影响,当地政府出台管控措施,要求建筑工程一律停工,例如,2020年1月28日,河北省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定州市建筑工地延期复工的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一律停工,不得擅自复工。”2020年2月12日,《河南省许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节后复工疫情防控标准》规定,建筑工程项目于2020年2月25日之前一律不得擅自复工。由于这些地方出台了相应的管控措施,致使建筑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工,这时工程承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限结束时,可以这些管控措施作为自己未能按合同期限履行合同的免责事由,可协商延长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有些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虽然出台管控措施,但项目施工活动仍在继续。例如,在2020年1月25日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启动之后,海南省三亚市仍有20余个建筑工程项目不停工,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千名建设者仍坚守在工作岗位。[6]又如,虽然2020年1月25日,河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但2020年春节期间(1月24日至2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仍有3个建筑工程项目未停工。[7]总之,虽然这些地方就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管控措施,但一些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活动能够基本照样进行,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完工,工程承包方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免责事由。

(三)准确把握时间起算点,科学计算误工损失

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会带来不同程度影响,甚至会导致误工、索赔等问题发生。如何准确把握时间起算点,科学合理计算误工损失,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笔者认为,在时间起算点上,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具体情况,尤其是要综合考虑当地政府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所发布的通知和规定,所采取的管控措施的出台时间等,并参照《民法通则》第154条期间计算的规定:“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从当地政府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所发布的通知、规定,所采取的管控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例如,为控制新型冠肺炎疫情传播,湖北省武汉市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根据该规定,由于1月23日管控措施升级,公共交通停运,通道关闭,影响人员正常流动和建筑施工材料运输等。因此,建筑工程合同不可抗力起算时间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又如,2020年1月28日,河北省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定州市建筑工地延期复工的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一律停工,不得擅自复工”。根据该规定,起算时间从2020年1月29日开始。此外还要结合当地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通知的颁布时间,对所有住宅小区实施封闭管理通告的发布时间等。由于这些通知或通告的发布,已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正常流动进行限制,也可能影响施工机械设备入场和施工材料运输。因此,起算时间可从这些通知或通告发布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延误工期,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疫情解除后的顺延时间计算,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从管控措施解禁或抗击疫情取得重大胜利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顺延。如前文所述,殷某某与三亚长源物业公司约定出卖人2003年6月30日之前交房。2003年4月“非典”疫情爆发,三亚市建设局于2003年5月8日出台规定禁止当地建筑工程录用岛外民工,2003年7月17日,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宣布我国取得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该案例中,被延误的施工工期从2003年5月8日起算至6月30日结束,共计54天。为此,顺延时间应从2003年7月17日抗击“非典”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起算,应顺延交房的时间为2003年7月17日后的第54天,即2003年9月9日。

在误工损失计算方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1不可抗力后果承担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对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有约定的,应根据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2的规定处理:“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误工损失,应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此外,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不免除其违约责任。[8]

(四)及时沟通协商,注重证据收集,尽量减少不必要支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一般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为此,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可能带来的影响,当事人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尽早将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尽量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同时还要树立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思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最优结果。例如,对于建筑工程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建筑工地停工的场景等证据,要注意收集和保持,通过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做好保存工作,必要时甚至可考虑采用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

此外还要及时关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政府出台的支持性政策等,尤其是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导致部分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的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善于利用这些政策措施,消减违约风险,[9]尽量减少不必要支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作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会产生一定影响。为此,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准确把握因果关系,重视证据收集,并尽早规划,及时沟通协商,科学防范并妥善化解风险,将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降到最低,有效维护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平稳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425-4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截至2月14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EB/OL](2020-02-15)http://www.nhc.gov.cn/xcs/yqfkdt/202002/26fb16805f024382bff1de80c918368f.s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

[4]何丹怡,王宇虹,唐海荣,胡雯拯.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可抗力内涵的重新界定[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5(4):1-4,19.

[5]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6]张翔.三亚20余个项目工地春节假期不停工[N].海南日报,2020-01-25(08版).

[7]李会嫔,李红强.石家庄共有668个建筑工地 春节期间3个项目未停工[N].燕赵都市报,2020-02-10(07版).

[8]韩世远.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与合同解除[J].法律适用,2014(11):61-65.

[9]李巾惠.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2-23.



作者:黄良盛

黄良盛.jpg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与律师调解委员会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仲裁,商事调解,民法,刑法。



更多【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文章,请点击下方链接:

http://www.hnac.org.cn/ch-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