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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务: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要点解析
在当下商事仲裁实践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仲裁第三人制度已经不再陌生,虽然我国《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法律实践当中,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第三人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等业已存在。今天,小编与您梳理归纳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注意事项。
仲裁第三人应当是参照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在仲裁中享有一定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小编在仲裁实务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应用还存在一些误区。由于并非所有的仲裁机构都将仲裁第三人写入仲裁规则之中,因此,各个仲裁机构对仲裁第三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下面,小编以广仲《仲裁规则》为例,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案例来探讨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认识误区以及如何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正确运用仲裁第三人制度。
1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
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进行制度设计的。但是,仲裁第三人虽然和诉讼第三人制度有相似之处,并不能将二者混同。若直接套用诉讼第三人制度运用到仲裁程序中,则会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破坏仲裁的保密性,甚至出现程序适用错误的情况。
仲裁第三人和诉讼第三人加入案件审理时存在一定差异,最大的不同应为是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诉讼第三人可以依申请加入,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追加。而在广仲《仲裁规则》框架下,第三人的加入则必须以第三人主动申请为前提,这也和《仲裁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仲裁原则相符合。
诉讼第三人可以在一审和二审程序过程中加入,而仲裁的一裁终局特性使得第三人只能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结束前加入,如案件已经审结,则第三人认为有损其利益的,可以通过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或不予执行异议来进行救济。
2仲裁第三人的认识误区
小编总结了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关于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误区,梳理如下,你有没有这样的认知偏差呢?
在广仲《仲裁规则》下,第三人加入仲裁是以第三人申请为前提的,而诉讼第三人的不仅仅可以由第三人申请加入,还可以由法院以职权加入,这是以法定的管辖权为基础,来行使国家司法权,不以第三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在第三人没有加入仲裁程序的意思表示之前,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仲裁庭都不能追加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在第三人没有明确加入仲裁的意思表示下,仲裁庭无权强制其加入。如果在仲裁规则没有规定仲裁庭可以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超裁,进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仲裁庭追加夫妻一方为第三人,仲裁裁决被撤销。 原文如下: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张爱梅并非《借款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张爱梅与包露露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在张爱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追加其为第三人,并裁决张爱梅承担责任,构成超裁。
仲裁庭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可以邀请第三人参与到仲裁审理中去。基于仲裁庭中立的和被动的角色,不宜由仲裁庭邀请第三人参加仲裁。
即使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追加第三人的决定权是在法院。在广仲《仲裁规则》下,并未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追加第三人的规定。
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小编通常会看到申请人以案外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而在仲裁申请书中列明第三人,这显然是不符合广仲《仲裁规则》的。案外人是否存和本案在利害关系是实体审理的问题,并不是在立案时就可以由申请人单方确定的,因此,申请人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而追加第三人是不符合仲裁程序的。
诉讼或仲裁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的制度设计初衷并非为了查明事实,而是为了处理相关争议而不损害其他人的正当权益。如果为了查明事实,则应申请案外人作为证人,而非第三人。
在存在多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中,比如存量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买方、卖方及中介方共同签署的,在其中两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是否就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呢?小编认为非也,一是根据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二是因为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仅因为签订了仲裁协议就盲目列第三人。
3第三人加入仲裁的正确方式
当事人合意的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的基石,案外人加入仲裁成为第三人应以第三人的主动申请为前提。违背自愿仲裁原则而强行追加第三人是不符合仲裁法精神的。
案外人加入仲裁成为第三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成为案件第三人。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原当事人同意,案外人基于同一仲裁协议,可以申请加入案件审理。
第二,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成为案件第三人。这种情况 下,因为并未有同一仲裁协议的存在,需要各方当事人共同达成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因此,第三人能够加入仲裁程序,需要经原案件当事人的同意。
案外人可以申请加入仲裁,但是否同意加入,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机构决定;仲裁庭拥有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权,并有一定自由裁定的空间,因此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最终决定是否同意第三人的加入申请。
4仲裁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广仲《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存在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作为一方共同选定仲裁员;未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仲裁庭全部成员由本会主任指定。
结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节点决定了第三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员。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加入案件仲裁程序的,则第三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加入仲裁程序的,则由现有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