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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与虚假仲裁受害人保护机制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8-03-12 17:50

3月7日“最高院司法解释与虚假仲裁受害人保护机制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会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长沙检察院、中国贸仲委、国浩律所、亚马逊、首钢总公司等单位的教授、检察官、仲裁专家、律师、法律顾问、业界权威人士共计3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仲裁法学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主持,法制日报社总编辑张亚出席并致辞。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3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首次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权利。

据介绍,实践中,存在着少数当事人以恶意申请仲裁或以“手拉手”虚假仲裁方式,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例如,两方当事人合谋以虚假仲裁的方式,将本属于案外人的财产裁决给一方当事人。如果对虚假仲裁的裁决予以强制执行,不仅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仲裁与司法的公信力。据法制日报报道,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3月1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佳木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涉嫌虚假仲裁。

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非常类似。对于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对于虚假仲裁,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却暂无明确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的态度是一致的,强调均应予以遏制和制裁。

与会专家高度评价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该司法解释允许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为善意案外人提供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这一制度设计,将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监督、遏制虚假仲裁的作用,进而培育和弘扬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与会专家就该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鉴于虚假仲裁的隐蔽性、仲裁案件审理的不公开性,案外人很难取到仲裁案件当事人造假的核心证据。与会专家建议,受理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查过程中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当加重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防范虚假仲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会专家建议,各仲裁机构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仲裁规则,对虚假仲裁裁决的处理做出程序规定,增加主动调查取证的规定,增加案外人参与仲裁的规定,在保障仲裁庭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强化对裁决书的核阅;仲裁员对于“手拉手”仲裁、缺席仲裁、仲裁涉及案外人等情形,要提高警惕,积极行使释明权,强化当事人的举证义务。

与会专家认为,该司法解释仅仅是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之一,案外人还可以根据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对造假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