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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指南(一)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11-03 17:58

导读


20171026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发布了《仲裁员指南》(Notes for Arbitrators),该指南旨在为仲裁员根据LCIA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提供指引,同时该指南包含的原则也适用于正在根据1998年版LCIA仲裁规则审理的仲裁案件。


环中仲裁团队对该指南进行了翻译,本期环中商事仲裁与大家分享的是该指南的第一部分。(需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翻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原文为准



     1. 前言

 

1. 本指南[1]旨在为仲裁员适用LCIA规则进行仲裁提供指引,涉及仲裁员履行仲裁规则下独立、公正、有时间处理案件、保密以及有效管理时间和费用的义务,以及LCIA秘书处能时刻知晓仲裁程序的进度之必要。

 

2. 本指南绝非旨在穷尽推进仲裁的“最佳做法”,也不是为了取代或解释LCIA仲裁规则,而是为了强调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当遵循的一般性原则。

 

3. LCIA秘书处成员随时乐意协助仲裁庭处理与仲裁事项有关的所有实操方面的问题,比如安排开庭地点以及庭审记录,如有此方面需求,仲裁庭可随时要求协助。

 

4. 本指南提及的LCIA仲裁规则是指2014101日生效的版本。本指南包含的原则和指引同样适用于正在适用1998年版LCIA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

 

5. 如您对LCIA仲裁或本指南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发邮件至邮箱:casework@lcia.org.

 

        2. 独立和公正

 

6.仲裁当事人有权期待获得一份公正、论证充分以及可执行的裁决。为此,他们有权期待仲裁员:起初就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在仲裁过程中避免使自身处于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地位;高效、公平地进行仲裁,且充分尊重正当程序;确保仲裁的保密性;以及公正地作出决定。

 

7. 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5条第4款的规定,在接受委任之前,仲裁员应签署一份声明,以表明不存在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已知情形。

 

8. 在签署上述独立性声明时,仲裁员应将包括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过去或现存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在内的诸多情形纳入考量范围。任何关于某一关系是否应披露的疑问都应通过披露本身来解决。

 

9. 对于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并为其所知的、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任何情形,仲裁员持续地负有立即披露该等情形的义务。

 

        3. 有时间处理案件

 

10. 在仲裁中,当事人不仅有权期待仲裁员保持独立和公正,同时也有权期待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已经确认其现有或预期的时间安排能使得仲裁员可以及时完成义务。

 

11. 相应地,LCIA仲裁规则同时要求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确认其准备、愿意且有能力投入足够的时间和勤奋,以确保仲裁的快速、高效进行。该等确认包含在上述声明中,LCIA收到该等声明后,会将该等声明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

 

12. 为支持该等声明,LCIA还要求仲裁员填写一份有关其是否有时间处理案件的表格,在该表格中,仲裁员需要详细说明其需要开庭的案件数量、需要作出裁决的案件数量以及所有可能影响仲裁员投入足够时间到仲裁案件中的能力的现有日程安排。填写该等表格可以让LCIA确信,仲裁员确认其有时间处理案件,就表明其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些义务,这样LCIA据此可以向当事人确认仲裁庭有必要的时间处理案件(尽管目前我们还没有将该等表格的复印件提供给当事人)。

 

13. 仲裁员的上述时间确认不仅表明仲裁员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投入足够的时间到仲裁程序中,同时也表明其在当事人最后一次发表意见(口头或书面)后有足够的时间就待决问题立即起草裁决(提请注意的是,仲裁规则第15.10条要求仲裁员应向当事人和LCIA告知作出裁决的时间表,并要求仲裁庭留出充分的时间进行合意且将合议需要的时间在仲裁进行的初期告知当事人)。

 

14. 与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披露一样,仲裁员应将接受委任后出现的任何可能改变其之前有时间处理案件的确认的日程安排告知给当事人和LCIA

 

        4.与当事人的通讯

 

15. 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所有通讯网来均应抄送LCIA秘书处。

 

16. 如果仲裁员与当事人举行了会议或进行了庭审(无论是以电话方式还是亲自出席的方式),而LCIA的工作人员并未在场,则仲裁员应在相关的会议或庭审后,立即将与任何程序事项有关的最新进展提供给LCIA秘书处。

 

17.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如果一名候选人被要求参加首席仲裁员的选任程序,该名候选人可以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就适合担任首席仲裁员人选询问其意见,但需要该咨询告知LCIA秘书处。

 

18. 一旦仲裁庭正式组成,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联系(任何通讯均应抄送LCIA秘书处),而无需作出任何正式的指令。

 

19.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进行与仲裁或争议有关的任何单方联系。从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一角度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也为仲裁规则第13条第4款和附件所强调,其中规定,在未向当事人、仲裁庭的其他成员以及LCIA作出披露的情况下,仲裁代理人不应与仲裁庭的成员进行任何的单方联系。

 

        5. 保密性

 

20. LCIA仲裁规则第30条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均规定了保密义务,仲裁员应熟知该项义务,并确保自身和当事人遵守该项义务。

 

        6. 仲裁的进行

 

        6.1  程序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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