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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开放包容公信的仲裁发展环境
建设开放包容公信的仲裁发展环境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孟富强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会长)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应当鼓励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解机制解决涉及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仲裁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成为化解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定方式。
近年来,各地以探索创新引领仲裁事业发展。以山东为例,去年成立的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就在引领仲裁行业自律与规范上做出了有益探索。
但整体而言,我国仲裁事业距离国际一流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在仲裁机制、服务理念、人员培训等方面亟需强化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作出如下一系列的努力。
营造良好环境 支持仲裁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仲裁事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像阿联酋、新加坡和香港特区等,都把发展仲裁事业作为保障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提供全力支持的法治环境。
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也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从法治、政策和行政等多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发挥仲裁灵活便利的优势,适应境内外市场主体对争议解决多元化需求,建设开放、包容、公信的仲裁发展环境,把仲裁的整体实力、整体形象和品牌价值做实做大做强。
深化体制改革 推进机构建设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政府支持、司法监督、专家断案、居间裁决、自我管理、自主运行性质和特点的仲裁工作体制,理顺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的关系,发挥仲裁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探索实行仲裁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克服仲裁机构普遍存在的管理行政化、管理脱节等制约仲裁发展的实际问题,寻找仲裁工作新路子,稳妥推行仲裁法定机构试点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建立和推行符合法人治理结构特点和要求的人事、财务、薪酬、运营等管理制度,在依法设立、职责法定、独立运作、共同治理、公开透明等方面实施改革,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
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行业自律
加强仲裁办案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完善操作规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仲裁标准水平化。推行仲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提高仲裁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仲裁协会或者促进会在仲裁行业发展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依章履行业务指导、规范执行、权益维护、行业惩戒等职责,推动制定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加强执业监管,改善执业环境。学习借鉴新加坡等地的经验和做法,贯彻实施党中央关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发挥仲裁的独特作用,设置调解前置程序,提供更为高效、公正、独立、廉价的非诉纠纷解决服务,为化解矛盾纠纷贡献力量。
完善培训机制 强化队伍建设
积极构建仲裁培训网络,定期选派优秀仲裁员、调解员、仲裁秘书到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观摩学习,赴海外培养深造。严格执行仲裁法,完善仲裁员聘任办法,出台统一的调解员、仲裁秘书选拔录用办法,探索建立仲裁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和管理体系,严格把好仲裁员的进出口关。
建设首席仲裁员专家库,强化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提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职业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仲裁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注重培育具有国际法律知识、能够独立开展涉外仲裁案件的涉外仲裁员队伍。
高举服务品牌 服务对外开放
效率和服务是仲裁的独特优势和鲜明特点,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品牌优势。要将“一切服务于当事人”的理念,外挂于墙,内化于行,变成一条条具体可行的规章规则,变成每一位仲裁人的实际行动。要积极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抓住“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中韩、中澳达成自由贸易协议的机遇,有效整合涉外仲裁资源,积极建设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适应境内外市场主体对争议解决的多元化需求,制定与国际商业贸易惯例接轨的仲裁规则,打响仲裁的整体品牌,服务于企业走出去和外企走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