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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试行)
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
(试 行)
目 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协助内容
第四条 协助启动
第五条 仲裁员人数
第六条 仲裁员指定和仲裁庭组成
第七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第八条 仲裁员回避
第九条 仲裁员替换
第十条 临时仲裁规则
第十一条 仲裁地
第十二条 裁决书或调解书的确认
第十三条 临时仲裁秘书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费收取
第十五条 免责
第十六条 附则
附件:
1.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收费标准
2.仲裁员声明书
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仲裁制度,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三条“本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协助进行临时仲裁,临时仲裁操作指引及相关收费标准,本院另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约定或国际条约、法律、法规规定海南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本院)作为临时仲裁指定机构,提供决定仲裁庭组成和人数、指定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就仲裁员回避请求作出决定等协助的,适用本规则。
(二)在本院不作为临时仲裁指定机构的其他临时仲裁中,临时仲裁庭商各方当事人后请求本院提供本规则第三条第二款其他协助的,适用本规则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条 协助内容
(一)本院作为临时仲裁指定机构的协助内容:
1.决定仲裁庭组成和人数;
2.指定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
3.就仲裁员回避请求作出决定。
(二)无论本院是否担任临时仲裁指定机构,本院可应临时仲裁庭的申请,就下列事项为临时仲裁提供协助:
1.案件相关费用收支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收取仲裁费用、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
2.庭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庭室和庭审设施,提供视频会议设施、安排翻译、庭审速录等;
3.仲裁庭秘书服务;
4.案卷保管服务;
5.其他服务。
第四条 协助启动
(一)临时仲裁程序启动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根据约定或国际条约、法律、法规规定向本院申请第三条第一款协助服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明确的协助内容;
2.仲裁通知书副本;
3.仲裁条款或协议;
4.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等;
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情况;
6.争议概况;
7.本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或文件。
(二)临时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本院书面提出第三条第二款协助服务申请,本院视协助内容可要求仲裁庭提供以下材料的一项或多项:
1.明确的协助内容;
2.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出庭人数、授权委托书等;
3.仲裁员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银行账号等;
4.争议概况;
5.本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或文件。
(三)本院收到本条第一、二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 仲裁员人数
(一)各方当事人对临时仲裁庭组成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临时仲裁规则规定。临时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临时仲裁地法规定。
(二)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仲裁庭组成人数且本院担任临时仲裁指定机构的,本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临时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或三人。
第六条 仲裁员指定和仲裁庭组成
(一)临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且各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选或其约定不能实施的,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本院可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
(二)临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各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选或其约定不能实施的,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选定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能选定仲裁员的,申请人可请求本院代为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的,申请人也可请求本院代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两名仲裁员未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且自第二名仲裁员被选定或指定之日起15日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本院可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三)各方当事人也可共同约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全部由本院指定。
(四)案件有一个以上申请人或一个以上被申请人时,该申请人方或该被申请人方应当自行协商,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共同选定或共同请求本院代为其指定仲裁员。
(五)当事人约定仲裁庭其他组成方式,且本院担任临时仲裁指定机构的,本院依当事人约定作出指定。
(六)本院指定仲裁员时,当事人对仲裁员资格有约定且可实施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综合考虑所选对象的专长、经验、国籍、居住地、与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国籍国的关系等因素。
(七)本院应及时将仲裁员指定或临时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七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仲裁员接受指定或选定时,应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书面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本院在收到声明书后5日内发送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 仲裁员回避
(一)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的,应在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二)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书面申请该仲裁员回避,但应说明回避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书面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得知的,应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日内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在程序终结前书面提出。
(三)本院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后5日内,将该回避申请发送其他当事人、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员。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其他当事人同意的, 应予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也可以主动请辞。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五)回避申请发送后15日内,其他当事人不同意或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未请辞,本院应在回避申请发送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发送各方当事人和全体仲裁员。
第九条 仲裁员替换
(一)仲裁员不作为或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申请替换仲裁员。
(二)本院决定仲裁员应予回避或者仲裁员主动请辞的,当事人也可申请替换仲裁员。
(三)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替换仲裁员的,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重新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
(四)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临时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第十条 临时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临时仲裁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临时仲裁庭自行制定或确定适用的临时仲裁规则,无法实施或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仲裁地
当事人可以约定临时仲裁的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临时仲裁庭视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拟确定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实体准据法及司法保障等因素确定仲裁地。
第十二条 裁决书或调解书的确认
(一)临时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临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者合意裁决书。
(二)各方当事人约定由本院对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做出确认的,本院从其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根据该约定请求临时仲裁庭将该裁决书或调解书转交本院确认,并由发起申请的当事人预交相应费用。
(三)本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确认申请作出决定。同意确认的,在裁决书或调解书上载明确认日期、加盖本院印章并将上述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确认的,除已支出费用外,预交费用予以退回。本院同意或不同意确认均不需要附具理由。
(四)本院对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的确认,不影响该裁决书或调解书根据临时仲裁规则或仲裁地法应当具有的效力。
第十三条 临时仲裁秘书服务
(一)本院根据临时仲裁庭的申请,可指定仲裁秘书为其提供协助服务。
(二)本院指定仲裁秘书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仲裁协议各方当事人国籍,仲裁员国籍等因素。
(三)仲裁秘书的信息披露与回避、替换,参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收取
(一)本院提供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协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收费标准》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临时仲裁庭提出协助申请的,由临时仲裁庭指定相关当事人向本院预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上述费用作为案件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由临时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认定。
(二)当事人就本条规定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除根据临时仲裁庭决定向仲裁员拨发预缴费用或向当事人退费外,本院不向临时仲裁庭和当事人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第十五条 免责
除非仲裁地法律另有规定,本院及工作人员均不就依本规则提供的协助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规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收费标准
一、本院根据本规则决定临时仲裁庭组成和人数的,每次收取2,000元(人民币,下同)。
二、本院根据本规则指定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的,指定一名仲裁员收取4,000元。
三、本院根据本规则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每次收取4,000元。
四、提供案件相关费用收支管理协助的,每宗案件收取3,000元。
五、提供开庭室和开庭设施的,每间每4小时收取3,000元,不足4小时的按比例酌收。
六、提供由本院工作人员担任翻译、庭审速录协助的,每4小时收取2,000元。
七、提供仲裁秘书协助的,每小时收取1,000元。
八、提供案卷保管协助的,每宗案件收取1,000元。
九、提供临时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的,每宗案件收取5,000元。
十、其他协助服务费用由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附件2:
仲裁员声明书
案件编号:
申请人:
仲裁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仲裁代理人:
接受指定声明
□本人确认接受选定/指定,作为临时仲裁案之仲裁员。本人确知有关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要求,并能够按照要求,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地履行仲裁员的职责。
独立性声明
(如果您接受选定/指定,请在如下选项中作出选择)
□本人声明:本人独立于临时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并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审理案件。
本人同时确认,就本人所知,不存在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或
□本人声明:本人认为在接受指定前无相关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形,保证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地履行仲裁员的职责,但鉴于本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如下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故予以披露:
披露义务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本人知悉新的可能引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本人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本人将继续履行披露义务。
仲裁员(签名):
年 月 日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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