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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1-01-26 17:09

海南国际仲裁院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承担下列义务:

1.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有权承认、放弃、增加、变更或者撤回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2.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有权请求海南国际仲裁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3.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4.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5.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权选定或委托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指定仲裁员,有权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或申请更换仲裁庭组成人员。

6.当事人有权约定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有权约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有权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有权申请延长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

7.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有权申请调查取证,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8.当事人有权陈述仲裁意见,有权举证、质证,有权进行辩论。

9.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并有权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10.当事人有权签字确认仲裁庭审笔录,有权对笔录中遗漏或者差错部分申请补正。

11.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有权对仲裁庭遗漏处理的请求申请补充裁决。

12.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3.当事人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义务。

14.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有不做虚假陈述和不提供伪证的义务。

15.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的义务。

16.当事人有服从仲裁庭发出的程序性指令的义务。

17.当事人有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和遵守开庭纪律的义务。

18.当事人有在庭审笔录中签字确认的义务。

19.当事人有及时签收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的义务。

20.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和其他仲裁文书的义务。